銀行董監高原“三長”結構生變?金融監管總局發文通知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爲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質效,由金融監管總局印發的《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12月25日正式對外發布。《通知》已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這意味着,傳統的銀行董監高“三長”結構被進一步優化。“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在該位負責人看來,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而對於擬取消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相關職責的機構,原外部監事能否轉任獨立董事的問題,據金融監管總局該位司局負責人解釋,《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後,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
“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金融監管總局該位司局負責人強調道。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內部治理,爲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