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TDR定義爭議 金管會3聲明嚴正澄清

TDR爭議近日升溫,近期多份報導引用時任財政部證管會科員、目前擔任知名大學法學院長的郭土木的證詞,指稱TDR並非財政部1987年9月12日公告的第900號函令公告管制範圍,認爲TDR並非證交法授權900號認定的有價證券範圍。

對此,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明,TDR爲外國公司將其境外上市股票,透過存託契約與保管契約方式在臺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屬於900號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TDR在臺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到國內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高晶萍指出,首檔TDR爲1998年纔在臺掛牌,1987年便公告的900號函令自然不會有此商品。不過,金管會1992年便依第22條授權訂定TDR募集與發行處理準則,並由證交所訂定上市審查與交易制度,並非證交法2012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才納入規範。

而近期有因炒作TDR遭法院判刑的被告人士,引述郭土木說法認爲金管會2015年及2020年回函內容有誤,金管會對此澄清,郭土木僅是當時證管會承辦組的科員之一,並非真正承辦科的官員,不是當時真正承辦TDR管理的證管會官員。

至於2015年及2020年的回函,是分別依立委及臺北地院來函要求,就上述TDR所涉相關法規疑義解釋回覆,爲基於證交法鎖定主管機關職責,依據法律說明法律適用及其過程,並沒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規定情事。

對於報載少數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決定讞,金管會表示,投資人買賣TDR若涉及炒作等不法行爲,自應依證交法訴追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才符合證交法保障投資的制定目的,亦爲法院歷來的穩定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