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打擊犯罪 詐欺犯納強制採驗

刑事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黃女恩說,DNA鑑定提供辦案線索,形成完整證據鏈,是打擊犯罪重要手段。記者曾吉鬆/攝影

DNA是強而有力的科學證據,但礙於人權,我國規定犯下縱火、性侵、殺人等特定案件的犯嫌才準採集;臺灣迄今建檔十八萬多筆,雖屢破冷案,但警方建議可擴大強制採樣及建檔保存範圍,尤其對詐欺犯強制採驗,抑制國人深惡痛絕的詐欺犯罪。

刑事局一九九二年成立高科技血清實驗室(後更名爲DNA實驗室),隔年三月八日受理臺灣首件刑案DNA鑑定,時任法醫室科員、現任刑事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黃女恩,遠赴美國鑑識專家李昌鈺實驗室及聯邦調查局受訓,返臺後擔任實驗室主管。

黃女恩說,DNA鑑定是就現場、犯罪工具及案件證物蒐集的生物跡證,與採自嫌疑人或被害人身上DNA比對。我國刑案引進DNA鑑定技術逾卅年,廣泛用於移送、起訴及審判;勘察人員在現場蒐集證物交由實驗室鑑定分析,不但可爲偵查人員提供辦案新線索,也可形成完整證據鏈協助揭露真相、緝捕罪犯,是打擊犯罪重要手段。

「早年受限於鑑識技術曾引起冤案,現在幾乎不可能發生。」一名鑑識警官說,二○○九年陳姓男子被控酒後在租屋處性侵兩名女子,關鍵證據是被害人衣物中不排除有其DNA,後來全案再審、重新鑑定,確認並未涉案,主要原因是案發時Y染色體鑑定僅能做十七組,重新鑑定時期可做出廿三組,現在可做廿七組,國際最新技術是做到卅五組,DNA鑑定技術仍持續進步。

印尼執法機關今年六月在峇里島查獲一○二名國人涉嫌詐騙,遣送回臺後有多名犯嫌否認犯行,刑事局鑑識人員根據手機、電腦、平板採到DNA證據讓犯嫌認栽。不過,現行條例強制採樣對象不包括詐欺犯,一名刑警大隊長認爲,搜索詐團機房或水房查扣證物後,若有DNA鑑定讓犯嫌無可抵賴,犯嫌在「屢犯屢罰、犯罪成本提高」情況下,或會思考不再從事詐欺行爲。

去氧核糖核酸(DNA)採樣條例二○○○年二月三日施行,規定性侵及重大暴力犯罪嫌疑人須受採樣建檔;二○一二年修法擴大采樣範圍,統計至今年九月,刑事局檢體資料庫有十八萬六七八二筆、證物資料庫有十五萬九千餘筆,每年協助破案約二千五百件,其他重大災害罹難者身分也大多透過DNA辨識。

刑事局研究國外採樣及保存規定,發現英國最寬鬆,所有定罪者及犯罪嫌疑人均受採樣且無限期保存;法國、德國則有所限制,包括法官審查後認定的特殊列名犯罪者、犯特殊列名犯罪的嫌疑人、犯嚴重罪行或性侵的嫌疑人須受採樣,但要刪除無證據顯示犯罪或經過一定時間的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