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限制多 藍委:員警查酒客鬧事得拿酒杯互砸?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今日於立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表示,警械使用時機存有很多爭議,假如員警至酒店臨檢,碰到酒客打架,難道「對方拿酒杯開砸,警方也拿酒杯丟回去?」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迴應,也許可以利用現場的雨傘來做應對。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魯明哲分別提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於今日立院內政委員會討論,重點包括:若警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爲免於員警受到訴訟拖累,將回歸國賠機制處理。另也增訂在緊急狀況時,警方可用警械外的物品。也將增設「警械鑑定小組」,調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
葉毓蘭於質詢時也表示,在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案後,據瞭解,臺灣有超過1百萬精神障礙者,其中14萬已達嚴重程度。警方應加強應變訓練及裝備,除配戴電擊槍外,鐵路運輸也應該加裝X光檢驗和金屬探測門。
林思銘指出,「警械使用條例」當中有關使用的時機點,目前存有很多爭議,好像我有這個警械,但遇到治安狀況時,又要臨場判斷「不使用警械爲適當時」,這個條文定義的非常怪。
陳宗彥迴應,每個案件的現場狀況都不同,員警當下配戴的警械,若與現場情境不相符,可以運用現場可取得的物品來處理案子。林思銘質疑,難道員警當下身上配戴的警械都不能處理?「酒客拿酒杯砸人,員警也拿酒杯砸回去?」相關法律實在有需要再斟酌的地方,會再提出修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