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1.19又罵警「一個字」髒話 累犯的代價跟18萬說再見

▲圖爲警察執行酒駕勤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南一名鄭姓男子去年(2017)4月間,凌晨喝酒後開車,在茄萣區仁愛路與賜安街口警方攔查,酒測值達1.19毫克,但他卻對員警出言辱罵髒話「X」,事後遭到移送,橋頭地院日前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5個月,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30天,都可以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4月13日晚間9點多,在文南路上一間餐廳喝酒之後,又騎車上路,當晚11點多行經仁愛路與賜安街口時,因爲沒有戴安全帽行車又不穩,被警方攔查下來,經呼氣酒測,酒測值爲1.19毫克,但他卻不滿員警盤查他的身分,對其中一人罵了一字髒話「X」。

鄭姓男子被認定足以貶損該員警的人格,因此依照現行犯逮捕移送,後遭起訴,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他明知喝酒之後不能開車上路,且已經有酒後開車的前科,屬於累犯,加上又不理性處理被員警逮捕的情緒,藐視蔑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公權力

法官考量鄭姓男子犯後坦承犯行,因此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則處以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不過如果將兩案罰金相加爲18萬元,酒駕加上辱罵員警的代價實在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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