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售屋所得率 全臺近九成調高

舊制售屋財交所得稅一覽

個人賣屋可分爲新制房地合一稅與舊制財交所得方式財政部24日公佈「109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全臺約九成地區售屋財交所得稅率多有所提高1~5個百分點,尤其以臺南市新市區(15%)、臺中市南屯區(25%)較去年調漲5個百分點,居各地區之冠。

官員指出,因應房市交易熱絡,我國參考市場行情訂定109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09年度規定涵蓋兩大改變,包括財交所得的高級住宅所得率從15%提高到17%,還有調整縣市所得率最多5個百分點。除了兩個行政區調升5個百分點以外,有十個行政區調升4個百分點、十六個行政區調升3個百分點,其餘地區大多調升1至2個百分點、少數則未做調整。

財政部官員表示,個人賣屋若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子適用),必須在30天內申報,依照持有年度對應稅率課稅,像是持有不動產一年內賣出適用45%所得稅率、持有一年到兩年內則適用35%、兩年到十年內爲20%,十年以上爲15%。

不過,若個人賣屋適用舊制財交所得方式,應優先依照實際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差額計爲綜合所得課稅。

國稅局查到或個人僅提供售屋成交價格,沒有取得成本證明,而且該房屋符合央行規定的高級住宅定義,也就是臺北市新北市成交價分別達7千萬元、6千萬元以上房屋,還有其他縣市成交價4千萬元以上房屋,則屬於第二順位民衆必須依成交價格乘以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數)、適用17%所得率計稅

但民衆若無法提供售屋成本、成交價格或未符合高價住宅門檻,則屬於第三順位,依照財政部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課稅,非北市高級住宅(房地總價超過8千萬元)爲依照房屋評定現值8%~42%列入綜合所得計稅。但如果符合北市高級住宅定義,需依房屋評定現值47%列爲所得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