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強化第一上櫃公司審查及監理機制修正相關規章
櫃買中心28日表示,爲強化對第一上櫃公司之審查及監理措施,增修櫃買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規章,規範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之臺籍董事須過半且臺籍獨立董事至少2席,以及未符合規定時之處置方式。
另外,爲借重專家監督職能,以提升對外國發行人第一上櫃後之監理功能,第一上櫃公司委任主辦證券商協助法令遵循之期間由上櫃掛牌日起至其後2個會計年度延長爲3個會計年度,提升主辦證券商協助法令遵循之職責及範圍。爲給予公司足夠之因應時間,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之臺籍董事及獨立董事員額數未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自董事會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