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村不同意改建戶待遇不如違建戶 監委要求國防部檢討

高鳳仙、高涌誠表示,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自2017年6月起陸續對243個不同意改建眷戶限期6個月交還房地,來自全省各地的8個眷村自救會,成員約60人,向監察院陳情,提出反迫遷、反拆屋還地、反不當得利等訴求。國防部在監察院召開諮詢會議後,停止部分民事訴訟及民事執行程序,與不同意改建眷戶溝通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至2018年10月2日止,不同意改建眷戶配合搬遷者173戶,有70戶未配合搬遷。

高鳳仙、高涌誠說明,經調查後,國防部辦理眷村改建,雖有成效,但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有眷改條例第22條、22-1條讓不同意改建戶待遇不如違佔建戶,涉有違憲;法令欠缺彈性、執法疏忽大意,造成訟爭及民怨;對不辦理改建眷村的原眷戶迫遷後,任土地荒廢閒置,引發抗爭等違失,應檢討改進。

高鳳仙、高涌誠指出,監察院調查期間請國防部修改眷改條例後,王定宇等立委提出眷改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讓不辦理改建眷村土地可以辦理出租或出賣;黃昭順等立委提出眷改條例第22-1條修正條文,國防部也提出修正條文,讓不同意改建眷戶可以承租同縣市零星餘戶、辦理輔助購宅款、延長搬遷期限、免收不當得利,立意十分良善,值得肯定。但國防部提出的22-1條修法條文有零星餘戶範圍太小、輔助購宅款總額過低、延長搬遷期限太短、申請條件過嚴、免收返還不當得利條件過苛等缺失,應研議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