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商來臺設廠違反國際公約 監察院要求衛福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圖/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董氏基金會公益團體陳訴「外國煙商來臺設廠違反國際公約外國人投資條例」,監察院經調查後發現,衛福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確實有行政缺失,並於2日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福部與行政院督導所屬單位改進。監察院認爲,衛福部明知煙品危害國民健康,但卻未曾對「菸草製造業應納入禁止外國人投資業別」表達具體意見,也未明確解釋「外國煙商來臺投資設廠」一事的相關疑點,要求應切實檢討。

董事基金會先是在7月時接獲爆料,指「傑太日煙」計劃到臺南設廠;9月又有民衆爆料,高雄市也有新煙商「萬利菸草」公司將設廠,該公司甚至先登記營業項目爲菸草整理業,接着等財政部覈准後再變更增加煙制業

董氏執行長姚思遠痛批,政府讓日本煙商在臺南設廠,已明顯違反了「外國人投資條例」中,「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事業,應『禁止』外國人投資」的規定,並指出這些煙商在其他地區無法立足,「是因爲香港、澳門和其他東南亞國家,都不準設置菸廠」;此外,我國10年前簽署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於國內設置菸廠已違反當中「各國對煙品的建立和發展不得提供誘因與協助」規定。

監察院認爲,「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已是全球普世價值,國內各機關的政策作爲應以國民健康爲出發,「尤其是負有維護國民健康職責的衛福部,更應責無旁貸」。然而不但衛福部未針對「菸草製造業應納入禁止外國人投資業別」發表具體意見,也未對董氏基金會提出的質疑進行解釋;此外,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迄今已逾10年,但行政院至今仍未督導所屬單位完成相關問題的處理機制平臺的整合,也未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因應調整相關措施,導致各部會間歧見猶存,相互推推託。

《ET新聞雲》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

監委院調查意見指出本案缺失重點如下:

一、 「吸菸有害健康」自菸害防制法於96年修正公佈後,早已屬國人普遍認知之煙品法定警語,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縱授權行政院訂定並定期檢討「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而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別」,然菸草製造業卻遲未被列入,無異否定其對國民健康有不利之影響,難謂與社會通念及國人基本認知契合,尤與前揭警語衝突與矛盾,行政院亟應基於維護國民健康爲前提下,綜合國內外各種主、客觀因素積極審慎檢討。

二、 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明知煙品危害國民健康,既曾分別於本院詢問時及公文明確表示「應將煙業列爲外國人投資禁止項目」、「不宜開放外資來臺投資菸草製造業」等語,卻在行政院歷次檢討僑外投資「禁止」業別之相關會辦公文,竟未曾表達「菸草製造業」應納入外國人投資「禁止」業別之具體意見,除難謂已恪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國民健康之職責,內部立場尤顯矛盾不一,橫向聯繫管制作爲疏漏與不足,至爲明顯,殊有欠當。

三、 衛福部及所屬國健署無視主管職責,對於陳訴人指陳「外商來臺設立菸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內相關法令等疑點,未本於政府一體互助爲民之精神,主動積極釋疑,僅率認屬他機關權責,甚至昧於職責向本院諉稱:「菸草製程中是否對國民健康具有危害性,本部並未有相關研究資料」,坐令公益團體對政府施政頻生負面觀感而斲傷政府形象,又對陳訴人指陳事項,經本院函詢數度催辦後,猶延遲查複本院近1個月,行事消極推諉,實有欠當。

四、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下稱FCTC)既早於94年間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加入書,其於國內之效力爲何?未經公佈之程序,是否影響其效力?FCTC 5.3條實施準則未涵括於我國94年所簽署之該公約內容,其於國內效力如何?外國煙商來臺設廠所受之待遇、措施是否屬於FCTC 5.3條實施準則所稱之激勵措施或優惠待遇?爲使國內各政府機關落實執行,有無必要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5大公約模式另制定施行法?以及外國煙商來臺設廠是否違反該公約等諸多疑義,衛福部及國健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早應設法釐清而獲致共識。

然迄今已逾10年餘,各該機關見解仍明顯歧異,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甚有相互推諉情事,卻已相繼覈准多起外商來臺投資設廠案件,尤以公益團體早於98年間即有相關陳情,猶未見相關機關適時妥處,肇使相關爭點懸而未明,突顯行政院長期疏未督促所屬完備該公約施行與相關疑義處理機制及整合平臺,相關審覈程序、措施亦未依該公約內容早爲因應調整,核有欠當,行政院亟應督同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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