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音樂教室遭檢舉太吵挨罰1000元 法官因這理由撤銷

陳姓民衆2017年開設音樂教室,去年卻遭臺北市信義警分局以「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裁罰1000元,陳聲明異議,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不罰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民衆2017年開設音樂教室,去年卻遭臺北市信義警分局以「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裁罰1000元,陳聲明異議,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佐以錄音資料及樓上住戶及隔壁超商店員證詞,認定音樂教室沒有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響,裁定不罰確定。

陳表示,音樂教室的天花板等都有安裝隔音裝置,檢舉人提供的錄音內容,無法分辨是否出自音樂教室,也無法分辨其錄音之位置,音樂教室沒有發出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請求撤銷裁罰處分。

法官檢視檢舉人提供之錄音檔,其發出聲音甚小,又無法辨識聲音之來源及錄音者之位置,尚難僅憑該錄音檔即遽認音樂教室有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情形。

法官參酌音樂教室樓上住戶陳述「因我腿部行動不方便,每天都在家,但都聽不到樓下音樂教室發出的聲音,未影響生活。」隔壁超商店員說「在超商聽不太到該音樂教室所發出之聲響」等,認定警無法證明音樂教室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撤銷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