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篤中參與大陸科研計劃遭教育部罰30萬元 法官這原因撤銷
臺灣大學化工系教授李篤中因未經教育部許可遭裁罰30萬元,李不服提告,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撤銷教育部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大學化工系教授李篤中因未經教育部許可,2016年到2019年間以大陸哈爾濱大學名義主持科研計劃,遭教育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罰30萬元,李不服提告,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李男先前2次違法合作行爲未裁罰,卻對本次加重裁罰,有裁量不當及濫用之違法情形,撤銷教育部處分。可上訴。
本案導因,李男以哈爾濱大學名義主持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研究計劃,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屬陸委會2004年公告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名單,教育部因此認爲李男未經許可參與合作進行科研計劃。
教育部認定,李男多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公共利益影響尚非屬輕微,裁處罰鍰30萬元;李男提告主張,對方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名義,經反應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已撤下他的名字,但教育部卻仍對他裁罰,未善盡其爲政府機關之保護國民責任。
臺北地院認爲,姑不論大陸陳川教授是否以李的名義申請研究項目,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之網頁列印資料及陳川書面說明內容,可徵哈爾濱大學確以李爲研究項目之負責人,李男未經許可參加大陸科研計劃,已違反相關規定。
不過,臺北地院指出,李男在2009年至2011年間及2012年至2015年間有2次與對方違法合作行爲,教育部未作成任何行政處分裁罰,卻以本件屬第3次重複實施違規行爲對李加重處罰30萬元,顯有裁量不當及濫用之違法情形,撤銷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