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李宗瑞淫照 《自由時報》副總編、記者等3人判刑

李宗瑞遭判最重刑期,遏止夜店撿屍歪風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淫魔富少」李宗瑞性侵偷拍案在2年前鬧得沸沸揚揚,當時《自由時報》刊登3張被害裸女照片,雖經馬賽克處理,相關人員仍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高等法院今天(6日)維持一審原判,判影劇副總編輯鄧蔚偉6月,影視藝文中心撰述委員劉衛莉、撰稿記者陳惠貞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101年(2012)8月14日,《自由時報》影劇版頭條《李宗瑞之父 請辭元大金董事》配上3張馬賽克處理過的裸女照,內文報導「李宗瑞涉迷姦案,繼日前曝光部分淫照……,另外兩張分別是兩名模特兒,全裸躺在牀上,三點全露,其中一張女模手腕上還戴着夜店手環」。

檢方認定《自由時報》散佈李宗瑞竊錄畫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訴鄧蔚偉、劉衛莉、陳惠貞3人,一審期間,鄧男等3人都抗辯不知照片是被李宗瑞偷拍的,且已打馬賽克及裁切處理,未讓受害人身分曝光,並以性侵偷拍案是社會矚目事件,報導此事是基於社會公益,應受《憲法》保障。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鄧男3人刊登裸照前已知受害人身分,也知照片是李宗瑞偷拍,個人隱私權更是基本權利,今年5月依妨害秘密罪判處鄧蔚偉6月徒刑,劉衛莉及陳慧貞各3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判決駁回上訴,易科罰金18萬及9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