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丨30萬元算“行賄金額較小”?背後有更復雜的法律事實

據奔流新聞報道,近日一地司法局網站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一家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濤作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處罰原因是劉濤送給法官妻子30萬元,被認定爲行賄金額較小,不移送檢察機關。

“行賄金額較小”瞬間引爆了公衆的情緒,行賄30萬元還算“金額較小”,那麼多少算大?

目前,當地司法局網站上已經無法查看這份處罰決定書。據報道,該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在2021年,劉濤律師在代理一起房產案件期間,作爲一公司代理律師,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爲目的,送給張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王某某之妻)現金人民幣30萬元。紹興市監察委員會在對王某某案件調查中,認爲劉濤律師主動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取證,行賄金額較小。同時,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問題,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經集體研究,綜合考慮“三個效果”,對劉濤律師的行賄問題,不移送檢察機關。

可以看出,劉濤沒有被移送檢察機關的原因應該是:一、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取證;二、“行賄金額較小”;三、在追訴前能主動交代行賄問題,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綜合以上三點才決定對劉濤行賄不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於行賄30萬元算不算“金額較小”、爲什麼沒有被起訴,還得放到整個腐敗案件的調查、取證、突破,特別是反腐案件“三個效果”的角度去思考。

首先,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行賄30萬的金額已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其次,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涉嫌行賄等犯罪的非監察對象,案件調查終結後依法移送起訴。綜合考慮行爲性質、手段、後果、時間節點、認罪悔罪態度等具體情況,對於情節較輕,經審批不予移送起訴的,應當採取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等方式處置。刑法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調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就本案來看,劉濤作爲律師,向法官王某某之妻行賄30萬元,鐵證如山,但是劉濤也能配合監察機關調查取證,主動交代行賄問題,相信這對處理王某某案件“起到了關鍵作用”,所以最終不移送檢察機關。如果簡單地認定只是因爲“行賄金額較小”,這樣可能會抹殺了該行賄律師對處理腐敗案起到了“戴罪立功”的作用。

其實,腐敗案件案情複雜,涉及複雜的利益方,要綜合考慮多種具體情況。但反過來說,劉濤逃過了刑事處罰,但當地司法局僅對其作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合適嗎?正如有網友提出,給予律師停止執業半年算是輕罰,律師本應維護公正,這樣的行爲應該重處。對此,當地相關部門不妨進行更清晰地釋疑,以維護公平正義的底線。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克鮮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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