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去登記!30日前飼養綠鬣蜥未登記最高罰5萬

遭飼主棄養的綠鬣蜥已在野外形成相當族羣,已對臺灣本土生態造成嚴重危害。(林務局提供/李柏澔臺北傳真)

綠鬣蜥飼主注意!農委會林務局今(26)日表示,民衆如飼養綠鬣蜥等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應向地方辦理登記之動物,11月30日前若未完成登記者將成非法持有,最高可處5萬元並沒入動物。

農委會109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新增本土陸域物種13種、非臺灣地區國外物種72種,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計美洲綠鬣蜥1種(排除變異型個體),並自9月1日生效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即持有前述公告物種者,11月30日期限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完成登記,以免後續變成非法持有。

林務局說,11月30日前飼主攜帶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可供辨識之動物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

林務局提醒,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繁殖。11月30日受理登記期限截止後,如飼養綠鬣蜥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未經登記,可處1-5萬元之罰鍰並沒入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