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25村民“歡迎”刑釋人員宣判:犯尋釁滋事罪,最高獲刑兩年

(原標題昆明25村民“歡迎”刑釋人員宣判:犯尋釁滋事罪,最高獲刑兩年)

12月4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悉,雲南省昆明市晉寧人民法院於12月3日對廣濟村村民2016年至2018年“歡迎”刑滿釋放人員出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25名被告人均被認定犯尋釁滋事罪,除一人免於刑事處罰外,其餘2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部分被告人家屬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是否上訴要進一步考慮,他們不認可構成犯罪。

▲廣濟村村民“歡迎儀式”現場。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秦光榮220億“政績工程”徵地血案餘波7年未了:25村民歡迎“保地英雄”刑釋回家被公訴》報道顯示,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廣濟村上百名村民在村內爲2013年晉寧“10.22”徵地事件中刑滿釋放的韋某蘭劉某安王某雲3人舉行“歡迎儀式”。昆明警方認爲,涉案人員爲“10.22”案件刑滿釋放出獄人員舉行所謂的“歡迎儀式”,滋事擾序情節惡劣,相關行爲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立案偵查並在2019年4月22日對涉案人員進行了集中抓捕。

2019年7月22日,昆明警方將此案向晉寧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同年8月22日,晉寧區人民檢察院以25名被告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晉寧區法院提起公訴。檢方認爲,“歡迎”刑釋人員的行爲擾亂附近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混淆相關人民羣衆對於英雄與罪犯的是非標準、法律界限”,應當追究涉案被告人刑事責任。

▲12月3日,晉寧區人民法院就“歡迎”刑滿釋放人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2020年12月3日,晉寧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25名被告人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一年或免於刑事處罰。

晉寧區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燕張某林顧某林等25人爲迎接刑滿釋放人員韋某蘭、劉某安、王某雲出獄,先後三次在昆明市晉寧區晉城鎮牛廣公路、213國道及廣濟村村內等公共場所通過拉“熱烈歡迎反腐保地英雄回家”橫幅、爲刑滿釋放人員挎“反腐保地英雄”綬帯、跳舞、敲鑼打鼓、燃放鞭炮方式起鬨鬧事,引起大量人員圍觀,造成數百人長時間聚集、相關道路無法正常通行、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具體犯罪事實包括了從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三次“歡迎”刑釋人員回家行爲。

法院認爲,案件被告人王某燕、張某林等25人爲迎接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在公共場所通過拉橫幅、挎綬帶、跳舞、敲鑼打鼓、燃放鞭炮等方式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各被告人的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檢方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晉寧法院強調,本案迎接地點具有空間開放性、過往人員不特定性、社會活動性的特徵,屬於公共場所,各被告人在人員、車輛往來頻繁的公共場所通過拉橫幅、挎綬帶、跳舞、敲鑼打鼓、燃放鞭炮等方式迎接刑滿釋放人員,與婚喪嫁娶等民冋習俗所表達的目的有本質區別主觀上具有挑戰社會公共道德公衆法紀意識、發泄不滿情緒的故意,客觀上參加人數均在數百人以上、持續時間均在一小時左右,加之敲鑼打鼓、跳舞、大量燃放鞭炮,引起大量人員圍觀,影響附近居民正常出行,造成所經路段交通擁堵甚至停滯,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該行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部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指稱本案證據來源不合法公安機關存在釣魚執法、選擇性執法,公安機關訊問時有誘供、逼供行爲等辯護意見,晉寧法院認爲並無具體材料或證據證實,且經審查公訴機關批准逮捕程序合法,故對相關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