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拼"仿冒"樂高"案宣判:涉案3.3億元 主犯獲刑6年
(原標題:上海“樂拼”仿冒“樂高”案宣判:涉案3.3億元、主犯獲刑6年)
新京報快訊 據浦江天平官微消息,今天(12月29日)上午,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終審落槌,法院駁回李某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九千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長劉曉雲、知產庭庭長劉軍華、刑庭副庭長羅開卷組成合議庭審理,劉曉雲擔任審判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張本才、檢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檢察員陸川出庭履行職務。
仿冒“樂高”被起訴
2011年6月,李某創辦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致公司),經營玩具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經營狀況蒸蒸日上,不僅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玩具400多種,業務範圍也逐步拓展至AI機器人等高技術含量領域。
“2015年,我發現身邊有朋友做積木玩具行業很賺錢,就開始投錢做積木玩具了。”李某說。然而,對於這個市場前景看好的新增業務,這一次,李某卻沒有走“自主研發”的道路,而是“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樂高”。
2015年起,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李某夥同閆某等8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複製樂高拼裝積木玩具產品,然後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
“好景”不長。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複製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樂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別與樂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樂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圖冊與樂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圖冊相同,構成複製關係。
▲圖爲樂高產品(左)與樂拼產品(右)
與此同時,《會計鑑定意見書》還顯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424萬餘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餘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關倉庫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萬餘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50萬餘元。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考慮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對閆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後,李某、閆某、張某、王某、杜某、呂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嚴懲著作權犯罪
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樂高公司被侵權拼裝玩具是否屬於美術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是否正確”“本案是否屬於單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展開了辯論。
“美術作品指的是繪畫、書畫等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作品,樂高體現拼裝意義,本案把拼裝玩具定義爲美術作品於法無據。”王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表示。李某則認爲,一審認定的犯罪數額沒有考慮到銷售退貨和客戶返利的情況,因此他有異議。閆某提出“本案應認定爲單位犯罪”。除此以外,6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一審“判得太重”,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到底被侵權的樂高玩具是不是美術作品?經審理,上海高院認爲,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本案中,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均系樂高公司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玩具均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
▲圖爲權利產品(左)與侵權產品(右)
至於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上海高院認爲,原判結合《會計鑑定意見書》及相關證據,認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爲3.3億餘元正確,應予確認。李某及其辯護人雖然提出原判未考慮銷售退貨和客戶返利情況,影響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但無證據證實,因此法院不予採納。
同時,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罪是指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主要歸屬於單位的犯罪。本案中,復刻樂高玩具由主犯李某決定,各從犯分工負責進行實施。從生產銷售環節看,仿冒樂高玩具的樂拼玩具以已經註銷的利豪玩具廠名義生產經營。而且,從銀行賬戶明細看,生產銷售樂拼玩具的收支均通過案外人個人賬戶進出,違法所得並未歸屬相關單位,被告人領取的工資都是現金髮放,故本案屬於團伙作案,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要件。
至於量刑問題,上海高院認爲,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李某等人的行爲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考慮到本案不僅給權利人的商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嚴厲懲處。一審法院結合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等作出原判,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