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稱生意失敗拋下姊妹花 法官調資料「一年出國8次」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黃姓姊妹聲稱父親妹妹尚未出生前就離家出走,還在外積欠多筆債務,經常有債主找上門,害母女3人受到鄰居指指點點,如今父親無法工作身體欠佳,但她們已經無力負擔,因此提告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雖然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黃姓家人說詞疑點,但黃父對於女兒們的指控皆無異議,最後裁定她們每人每月仍須給付2000元的扶養費給父親。

▲黃父25年內共出國114次。(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與本案無關)

黃姓姊妹在判決書中主張,妹妹尚未出生父親就離家出走,兩人是由母親辛苦一手帶大,就學期間爲了負擔家計,都是半工半讀來平衡生活開銷,父親除了從未主動關心家人、長期在外生活,還積欠多筆債務,導致經常有債主找上門,害她們母女3人受到鄰居閒言閒語,生活壓力極大。

如今父親無法工作自食其力,加上身體欠佳,姊妹倆考量到尚須扶養母親,實在沒有多餘的經濟能力負擔父親的生活費醫療費,這才決定提告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如果不符合免除要件,希望可以減輕爲每人每月給付2000元就好。

▲黃姓姊妹自稱靠半工半讀度過求學生活。(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而黃父對於女兒們的指控也沒有多加反駁,僅表示自己年輕時做生意失敗,的確沒有養育妻女,至於2017年間可以出國高達8次,是靠以前做生意留下來的一點錢財,「名下車子幾乎都壞了,只剩下一臺放在家裡」、「有開過公司,做食品的,現在已經停業了」。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假如黃父是因爲年輕時做生意失敗才無力扶養子女,怎麼會有資金開設公司、給付25年累積下來的數百萬元機票費,上述說詞顯然有疑點,女兒們也無法舉證過去沒有受到父親扶養、照顧,但雙方對彼此的說法都沒有異議,加上黃父除了這兩名女兒之外,還有另外兩名法定扶養義務人,每月領有3000多元的國民年金,並非全無收入,衡量一切情狀,最後判姊妹倆每人每月還是得給付父親2000元的扶養費較爲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