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黨/假日加班工資加倍,領得到嗎?
假日加班工資加倍,領得到嗎?臺灣有史以來最值錢的解釋令,劫勞工一千億送給資方!
中秋節這個民俗大假,還是有很多人要上班,除了我們一般看得到的服務業工人之外,還有很多采輪班制的工廠工人,也都無法放假。按照勞基法39條,例假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可以現實中有多少工人可以領到加倍發給的工資呢?
所謂「加倍」,原來的意思是:如果你月薪3萬,日薪就是1千,那麼若假日加了一天班,就應該多領2千,該月可領3萬2的薪水。
可是,根據1998年勞委會的一紙解釋令,上述的例子,只要發1千就可以了。勞委會的意思是,原月薪裡已經包括了1千元的假日薪資,所以再發1千就可以了。
這個「加倍」的意思,到底是含原來的1千,變成2千,還是不含原本的1千,再加發2千,若就文字本身來看,也許有模糊之處。
但我們必需指出在1998年這紙解釋令(臺87勞動2字第039675號)之前,勞工是可以領到真正的兩倍工資的。
我們再從法理上來看,加班費加成或加倍的理由,一方面是因爲加班會額外增加工人的疲勞與緊張、侵佔休息時間;二方面也是希望透導資方不要老是讓工人加班,讓工人過一個正常的生活(正常工時以外的時間儘量少加班)。
▼百貨公司的從業人員,經常需要在假期上班。
我們應該注意後者的理由。舉例來說,一個工人月薪3萬, 即日薪1千。可是實際上一個工人每月工作約20天。所以,若以實際工作的天數來算,日薪是1500元。如果,老闆讓工人假日加一天的班,只要多付一千(按勞委會的解釋令),對資方來說太划算了。
這就變成了鼓勵資方加班(減少新增僱用)。跟立法宗旨不符。所以,顯然勞委會的解釋令違反原立法宗旨。
關於加班費加成的規定,在「國際勞工組織」(ILO)協約第1號、第30號、第31號、第61號等都有規定,也因此,它是一個國際上共同採用的規定。但沒有那一個國家像臺灣這樣以一紙解釋令曲解其核心內容。
我們有850萬勞工,如果每人每年被吃掉一天的假日應加倍的工資1000元,一年就被吃掉85億,1998年到現在共17年,說一紙解釋令吃掉了1000億加班費,一點也不爲過。
我們勞動黨主張,這紙從藍到綠再到藍執政,一直適用的解釋令,應該立即廢止,讓工人可以真正領到假日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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