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跨域就業津貼18日開辦 搬遷補助最高3萬
▲跨域就業津貼18日開辦,其中搬遷費用覈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
勞委會爲解決區域性缺工問題,及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的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於102年10月18日開始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增進求職求才供需平衡。其中搬遷費用覈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
勞委會所定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失業期間連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離職勞工,親自向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後,如當地就業職缺無法符合所具職能或期待任職的職類時,經徵詢失業勞工有跨域就業之意願,即可開立介紹卡推介其跨域就業,後續即可依規定給予相關津貼。
其中津貼的內容包含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以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勞工經推介就業後,如就業地點距原居住地30公里以上,搬遷或租屋到就業地點在30公里以內,於就業30日以上後,即可申請搬遷或租屋補助。
其搬遷費用覈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60%覈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千元。而對於不想搬遷到異地,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事實的求職者,可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遠近,核發新臺幣1千元至3千元不等的補助。
此外,勞委會針對願意從事3k產業的勞工亦提供就業獎勵,因此,勞工如果願意跨域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並符合相關規定,除了可領取跨域就業津貼之外,還可以申請缺工就業獎勵,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3,000元,第3個月起,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每人最長髮給12個月,每人合計領取最高新臺幣5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