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童星條款」三讀修正 童工每週工時40小時
戲劇、節目中的童星看似可愛,卻往往面臨超時工作、受寒冒險等狀況,勞動條件不如大人卻無法可管,立法院26日三讀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童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且童星納入勞基法保障。
提案立委、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曾接獲童星家長投訴,指小孩參與廣告拍攝,劇組要求清晨4點到場,卻到隔天凌晨2點才放人,要求休息又遭劇組強硬拒絕;也曾有劇組要求真實性,讓童星親身演出危險鏡頭,或是穿短袖泡冷水、吹寒風,使得童星生病感冒。童星哭不出來,就無預警地驚嚇、恐嚇童星,劇組做法都讓家長心疼。
◄立法院長王金平26日主持院會,三讀通過多項法案修正。(圖/記者賴映秀攝)
王育敏說,按現行規定,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屬於和劇組間的僱傭關係,不適用勞基法,形成保護童星漏洞。
立法院26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訂定童工工作標準,未滿15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爲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爲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僱傭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並增訂違規僱主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