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離世前給身邊子女留下的口頭遺囑爲何被判無效?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遺囑糾紛案件,老人在離世前立下的口頭遺囑,因設立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被判決無效。

老太生前共生育有8個子女。2020年11月,徐老太突發疾病入院治療。在被推進手術室前,老人對當時守在身邊大兒子汪某甲及4個女兒表示,自己省吃儉用攢下的存款交給大兒子的未成年孩子

2020年12月,徐老太因病離開人世。汪某甲按照口頭遺囑,將母親的存款從銀行裡取出保管。將徐老太安葬後,小兒子汪某乙卻圍繞母親的遺產歸屬,和哥哥汪某甲發生了糾紛。

汪某甲認爲,按照口頭遺囑,母親的遺產應歸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所有。汪某乙則稱,母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認爲並無口頭遺囑一說,汪某甲拿走全部遺產是無視自己的繼承權利。

兄弟倆長時間爭執不下之後汪某乙將哥哥告上了法院。

承辦法官走訪了徐老太的其他6個女兒,其中兩人表示已放棄繼承權,四人同意作爲第三人蔘與本案訴訟

衢江區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對案涉口頭遺囑的效力進行了審查,認爲徐老太生前作出口頭遺囑時,僅有其子女五人在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場人員均沒有口頭遺囑見證人資格

據此,衢江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案涉口頭遺囑無效,判令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對徐老太留下的銀行存款進行依法分配。判決後,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息訴。(記者建華 通訊員 龔誠良 朱震婕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