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屋拆遷,安置房未辦證遺贈給孫子,引發的繼承糾紛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原告訴稱

原告李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李華繼承房山區一號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

2. 本案訴訟費用由李雲、李蘭承擔。

事實與理由:李父於2016 年 4 月去世,李母於 2013 年 4 月去世。李父及李母的父母先於二人去世。李父及李母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爲:李雲、李華、李蘭。李父與李母留有遺產房山區一號房屋。李華作爲李父及李母的第一繼承人,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涉案安置房多出的平米數錢是李父交的,但具體金額不清楚。

二、被告辯稱

李雲辯稱:我是長子。拆遷過程中將涉案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李父名下。拆遷時二老因嫌房屋太小,想要一個兩居室,將李父和李母的戶口空掛在我的宅院上。涉案房屋在李父在世時,已經做了律師見證遺囑,在一號房屋中,有80 平米是李父和李母的,每人 40 平米,5.2 平米是我的平米數折算在該房屋中的,80 平米中,李父享有 40 平米,李母享有 40 平米屬於李母的遺產。李母去世時李父還健在,李母的 40 平米按法定繼承分,李父在 80 平米中享有 50 平米,我、李華、李蘭各享有 10 平米,我同意我繼承的李母的 10 平米歸李昊,李父對於該房屋的份額經遺囑確定歸李昊。李昊對該房屋享有 60 平米份額。

李蘭辯稱:我哥嫂李雲夫婦和侄子李昊都孝順我父母,我心甘情願將我在該房屋中繼承享有的份額都給我侄子李昊。

李昊辯稱:我接受我爺爺李父、父親李雲、姑姑李蘭給我的房屋份額。2013 年 6 月 23 日李父寫了一份自書遺囑,2016 年 12 月李父立了一份代書遺囑。我奶奶李母是 2013 年 4 月 5 日去世的。李父的兩份遺囑都是在李母去世後立的。

三、法院查明情況

房山區G 村村民李父與李母是夫妻關係,李母於 2013 年 4 月 5 日去世,李父於 2016 年 4 月 5 日去世。李父和李母夫妻生育三子女:長子李雲、次子李華、長女李蘭。李昊爲李雲之子。北京市房山區某居委會證明李父及李母的父母先於二人去世。

2009 年 8 月 26 日,G 村村民委員會(甲方)和李雲(乙方)簽訂《拆遷補償回遷安置協議》,約定按規定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優惠購房建築面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獨生子女家庭另享受 20 平米優惠購房建築面積,乙方在優惠購房建築面積內,按照均價 2000 元/平方米的優惠購房價格購買回遷安置房屋。乙方享受購買定向安置房人口爲 5 人,包含李母、李父、李雲、劉某文、李昊、李父,乙方共享受優惠房建築面積 220 平米。乙方認購房屋位置、面積、價款及支付方式等以認購回遷樓協議書爲準。

2013 年 2 月 25 日,李父與北京 A 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認購協議》,認購人李父認購回遷安置房項目中的一號房,該房屋用途爲普通住宅,建築面積共 85.2 平方米,單價爲 2052.6 元/平方米,總房價款爲 174881.3 元。2015 年 8 月 13 日,北京 A 公司向李父開具了房款金額爲 174881.3 元的發票。

2013 年 6 月 23 日,李父自書遺囑,內容爲“我叫李父,自願將我的房產一號房屋遺留給李昊,立遺囑人李父簽字捺手印,落款日期 2013.6.23”。2016 年 2 月 16 日,李父在律師事務所孫某律師見證下,由代書人趙某代書遺囑,見證人孫某、高某愷簽字,趙某代書內容“我叫李父,自願將我位於一號房屬於我的部分遺留給李昊”。備註:立遺囑人李父的簽名非本人筆跡。

另查明,李雲一家共認購三套安置房,李昊名義認購一套,劉某文名義認購一套、李父認購涉案房屋,三套房屋面積共計230 餘平米。李雲於 2013 年 2 月 25 日向開發單位支付 252934.58 元,李雲陳述房屋價款從拆遷安置補償款抵扣,不足的部分再支付款項,但無法區分其中針對哪套房屋支付的具體金額。

四、裁判結果

1. 李華對李父認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與北京 A 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認購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享有 12.5%的份額;

2. 李昊對李父認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與北京 A 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認購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享有 87.5%的份額;

3. 駁回李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律師分析與辦案心得

(一)律師分析

1. 房屋產權認定:涉案的房山區一號房屋是李父在婚姻關係期間簽訂認購協議的,應屬於李父和李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李雲雖稱有 5.2 平米是其一家的平米數折算進該房屋,但他妻子和兒子名下認購的兩套房屋面積超出其三口人應享有的面積,且未與李父約定這 5.2 平米歸其所有,所以不能改變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2. 遺囑效力分析:2013 年李父的自書遺囑形式合法,但其中涉及李母房屋份額的部分,李父無權處分,該部分內容無效,而李父對自己房屋份額的處分有效。2016 年代書遺囑因簽名非李父本人所籤,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被認定無效。所以,法院認定 2013 年自書遺囑中李父對自己應享有的房屋份額處分合法有效。李母對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3. 繼承份額確定:李母先於李父去世,李母去世時對一號房屋享有 50%份額,其繼承人爲李父及三子女,每人應繼承 12.5%房屋份額。李父去世時享有 62.5%的份額(包括婚姻財產的 50%加上繼承李母的 12.5%),李父通過遺囑將自己的份額遺贈給長孫李昊。李雲、李蘭表示將自己有權繼承的份額轉給李昊,這是他們合法行使處分權。因此,李昊取得房屋份額 87.5%,李華取得 12.5%房屋份額。此外,李昊在知道受遺贈後向其他繼承人表示了接受遺贈,且在李父去世後一直實際居住在涉案房屋內,所以李華稱李昊從未表示接受遺贈,法院不予採信。

由於涉案一號房屋屬於安置房,目前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未取得不動產物權,涉案房屋權利目前屬於認購合同項下的權利狀態。因此,李華對涉案房屋對應的認購合同項下的權利享有12.5%份額,李昊對涉案房屋對應的認購合同項下的權利享有 87.5%的份額。

(二)辦案心得

1. 深入瞭解案件事實:在房產繼承糾紛中,案件事實往往復雜多樣,需要我們仔細梳理和深入瞭解。本案中,涉及到拆遷安置、房屋認購、遺囑訂立等多個方面的事實。只有全面掌握這些事實,才能準確分析案件的法律關係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2. 準確把握法律規定:對於遺囑的效力、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繼承份額的確定,都需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和判斷。在本案中,2013 年自書遺囑和 2016 年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就是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律師必須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才能爲當事人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

3. 尊重當事人意願:在繼承糾紛中,當事人的意願往往對案件結果產生重要影響。本案中,李雲、李蘭將自己的繼承份額轉讓給李昊,這是他們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在尊重其意願的基礎上進行了判決。作爲律師,我們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爲他們提供幫助。

4. 關注房產特殊性質:本案中的房屋是拆遷安置房,其產權認定和交易規則與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我們需要特別關注房屋的特殊性質,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例如,本案中由於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所以法院根據認購合同項下的權利狀態來確定各方的份額。

5. 證據的重要性: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支持當事人主張的關鍵。李雲雖主張有部分平米數屬於自己,但因其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與李父的約定,所以其主張未被法院採納。這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務中,要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時能夠有力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房產繼承糾紛案件需要我們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深入分析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尊重當事人意願,關注房產的特殊性質,並重視證據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爲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