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不管唐從聖告不告 外泄影片者恐涉誹謗罪

徐乃麟飆罵唐從聖髒話事件中,外泄影片華視員工除了違反《勞基法》,也可能涉及《刑法》的誹謗罪。(圖/翻攝自唐從聖、徐乃麟臉書

我倒是不太在意唐從聖告不告徐乃麟,而比較好奇那名泄漏影片的員工到底該怎麼辦?

在他跟僱主間籤的契約,應有一定的保密條款,不能把工作場所或工作內容流到外部,就算已經播出,考量著作權工作人員也不能私用完成的影片。

從現在網路上的影片來看,應是該名員工翻拍監控熒幕畫面,這很明顯會違反契約的保密義務,可能受到僱主求償違約金,應該金額也不小。如果契約沒有保密條款,也可能是寫在工作規則之中,這種翻拍工作過程與內容的行爲(好啦,根本就是圖謀私利求公審)應不難構成《勞基法》12條第1項4款的違反契約、規則而情節重大,那僱主就可以立刻解僱他。

過去也不是沒有在工作場所偷錄影的案子,但在我看過的那個案子裡,被告是爲了自保、自清的目的法院才認定沒有不法性。至於這一次的華視員工,我想,他要全身而退並不容易。

再來,這支影片上傳就是讓大家來公審徐乃麟,想讓大家看看他的脾氣,也有可能成立《刑法》310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衆,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者」,而且還可能是第2項的加重誹謗(用散佈影片的方式)。

你可能會說:那員工自己又沒罵人、沒誹謗人,把別人的惡劣行徑po出來給大家看也不行?但誹謗犯罪主觀故意,只要你知道「散佈了有可能會損害乃哥公衆評價」,然後你還是散佈,就構成誹謗罪,原則上不考量背後的動機與目的,動機與目的只牽涉到能不能另外成立免責的事由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主要分兩類:

事實陳述,如果是真的,又不僅僅是私德事項,不罰;

對意見表達,如果出於善意(有理由相信是真的),又符合特定條件,不罰。

從影片看來,如果單純看「轉發影片」的行爲,應該是屬於事實陳述,影片內容如果是真的,就要看看大家覺得公衆人物的脾氣是屬於私德問題,還是因爲對大衆羣起效尤效應所以涉及公益,來思考能否用第一類的免責。

如果除了影片外,員工po文時還另外說「你看,有人輸不起喔」,就可能要走第二類來思考免責。其中,比較適合的也許是《刑法》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爲適當之評論」。

所謂的可受公評,法院認定廣泛,只要與大家的利益有關的事,常常被當成可受公評的事。如果原po這樣的評論,是想要彰顯演藝圈黑暗面或刺激大家思考職場霸凌的問題,也許說得通,可能可以主張這條來免除刑事責任。

不少網友留言說,「臺灣解決問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我覺得員工違反契約或違法若是事實,遭到懲處或處罰纔是法治社會的展現。但另一方面,電視臺製作單位並不「譴責」(甚至可說是默認)影片中透露出的詭異工作生態和可能存在的霸凌問題,卻只在意自己的營運成績與管理問題,這到底是該覺得好笑還是毛骨悚然,鄉愿到了極點。(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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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