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天網恢恢 監控全民

國民黨臉書粉發文。(摘自國民黨臉書粉專)

政府啓動天網」,成功揪出多位自主健康管理者趴趴走,雖說達到預期防疫目的,但也讓民衆警覺,類似警察國家全民監控是否已在臺灣上演?雖然民進黨政府隨即改口僅是啓動「電子圍籬系統2.0」,針對居家隔離與自主健康管理者防疫部署,有關蒐集資訊也會銷燬,但個人隱私如此脆弱地被攤在陽光下,天網防疫又似成常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早已岌岌可危。

去年3月,以色列總理納坦亞胡在國際媒體前宣稱手機追蹤技術「已在臺灣測試且顯然取得巨大成功」,引起軒然大波。由筆者與多位在野立委在立法院幾番質詢,政府才被動承認電子圍籬的存在。

民主國家,民衆集會結社的自由、民衆的隱私、民衆的言論自由,都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該受到任何侵害。但現在不管天網或電子圍籬2.0,內容是否僅限於監控手機、掌握民衆行蹤?還是另有其他如人臉辨識等功能?甚或是否以防疫爲名,實則監看人民?始終沒有聽到政府釐清說明,資訊藏在黑箱裡,人民的疑慮其來有自。

疫情中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抓違規,相信民衆不會有太多意見。但全民關心的是,如何防止公權力當權者濫用?如何保證人民合憲權益受到保障?如何要確保免於監視恐懼的自由?政府又是如何去運用個人資安資料

簡言之,如果政府能夠蒐集人民的行蹤數據,就可以瞭解到一個人的習性,喜歡出入哪些場所,跟哪些人混在一起。人民有些行蹤未必想讓人知道,政府更沒資格去侵犯人民隱私範圍內的自由。

法律上,個資的蒐集、處理或使用均有明文限制,須非常慎重。尤其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除須有「特定目的」外,也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個資當事人同意」、或是「對個資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是以,《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固然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做必要措施,但不是所有作爲都可以視爲必要,而僅限於「防疫」。所以如果把人們的資訊當做大數據去分析其中脈絡 這個就絕對不可以,甚至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毫無法律責任

況且,民衆真知道自己被監控嗎?因爲按個資法規定,政府必須依據《個資法》的規定清楚告知民衆相關細節,而民衆亦有權要求刪除其個資。凡此種種均在避免百姓在一個不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遭到監聽、監管。

所以所謂「告知」,絕不是在民衆過關的時候在單子上籤個名就可以算告知了,這種便宜行事的方式,其實早已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只是大家一切以防疫爲重,容忍了這種違法的作爲,得過且過的結果,個人基本權利反遭限縮。

甚至到目前爲止,民進黨政府也還在打迷糊仗,話說的不清不楚,也沒有看到一套可供檢驗的SOP以昭公信。如此,人民的隱私權又哪有具體有效的保障呢?

尤其疫期結束後,政府應刪除所有資料一事,真有這麼容易嗎?略有相關概念的人都清楚,資料的刪除不是表面上刪一刪,有時甚至要全部Reset才能刪除乾淨。所以未來政府所蒐集的人民相關移動足跡資料,一定要全數刪除,且不能只是表面第一層的刪除,必須找第三方公正單位監督全程。更不是行政單位說刪除就算刪除了。

綜言之,政府官員不要只想透過防疫這樣一頂大帽子,不分青紅皁白地扣下來,就想濫行蒐集民衆資料。類似的監控作爲,必須要符合蒐集的目的,手段也必須要在必要範圍之內。行政單位吏必須嚴守法律規範。只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看到這個政府似乎一直在觸碰憲法底線,更嘗試「違法正常化」,只怕人民隱私終究也難逃天網餘威吧!

(作者爲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