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不付扶養費怎辦? 申請「強制執行」外還有機會拿到額外一筆錢

離婚示意圖。來源/ingimage

離婚後,前妻不付每月1萬的扶養費

阿明與前妻阿玥離婚後,因獨生女小阿玥(3歲)的扶養費問題上了法院。由於監護權和主要照顧者的身份都歸屬於阿明,經過調解,法官最終判決阿玥需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給阿明,直到小阿玥滿18歲成年爲止。

原本以爲事情已經告一段落,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阿玥在支付了兩個月的扶養費後便擅自停止支付,至今已一年半(約18個月,共計18萬元)。

儘管阿明透過Line訊息和電話通知了十幾次,阿玥仍然無動於衷。然而,她依然每兩週末都來接小阿玥出去玩。現在,阿明前來詢問我如何保障小孩的權利以及確保阿玥履行應盡的扶養義務。

解法:要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面對不願意還錢或欠款不還的最佳做法。這種方法既合法又有效,可以直接扣押財產來抵債。當然,前提是你必須擁有對方欠你錢的證據,例如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裁定書、和解書、調解書、公證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此外,你應該已經告知並通知對方多次,但依然未能獲得應有的還款,此時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較佳的選擇。

「強制執行」的流程

1.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因爲阿明與阿玥當初對於小孩的扶養費是上法院談的,因此有法院判決書。所以可以直接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可以自己寫或是請律師協助),接着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

2.可查詢欠錢者名下財產

其中爲了法官方便且快速大致確認欠錢者底下有這些財物可以強制執行,我們可以提早做這件事。將執行名義正本與欠錢者的戶籍謄本到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欠錢者名下財產。

但是如果沒有欠錢者的戶籍謄本或是調出來的財產不足以還清債務,就必須藉助法官發函調查或是藉此扣除每月固定薪資比例來償還,也可以在聲請執行名義時,跟法官說明,請求同意你去調查債務人的勞健保投保單位。

3.法院受理執行

通常15天左右法院纔會着手執行,接着就是查封及扣押,如不夠償還且有不動產等資產則會進行拍賣,或扣除每月固定薪資比例直到還清債務。

還有機會再拿到「強制金」

根據家事事件法法第191條(強制金)表示,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餘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強制金」可以想像成懲罰金,懲罰之前沒有正常給付扶養費,最高不能超過1/2,至於是不是有必要加,加多少由法官依據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判定。

也就是說,阿玥除了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外,阿明還可以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上要求法官判決強制金5000元。最終金額由法官決定,因此每月的扶養費加上強制金總計可能在1萬至1.5萬之間。

快速結論

阿明聽完我的建議後,決定請律師協助聲請強制執行並進行相關財產調查。阿明之所以堅持對阿玥聲請強制執行,首先是爲了向小阿玥證明,媽媽不僅僅是每兩週末陪玩的玩伴,而是有盡到一份媽媽的責任,是被爸爸媽媽共同呵護的寶貝。

其次,也是爲了在阿玥年老且無工作能力後,如果她要求小阿玥履行子女扶養母親的義務,能夠運用現在這筆錢。

其實,阿明一直沒有動用這筆扶養費,而是將其投入理財產品,讓它增值。等小阿玥成年後,再與她討論這筆資金的用途。

◎本文內容已獲 臻愛練肖話 授權,未經同意禁止取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