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後再婚 討扶養還稱減輕負擔!法官打臉外遇慣犯男

拋妻棄子還再婚,要求2個孩子扶養並稱減輕負擔,法官打臉外遇慣犯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1979年因外遇離婚,2名孩子親權由前妻負擔,他也與小三結婚並育有1子,日前阿國年歲已大,患有心臟病,無謀生能力且無工作收入,僅領每月老人年金4238元,因而向法院請求,2名前妻所生的孩子給付扶養費,也因僅扶養他們分別到5歲及1歲,故減輕他們的負擔,僅需分別按月支付2294元及459元。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們指控,在他們出生後,父親就未曾扶養過,更因爲屢次外遇,還與外遇對象在外同居,母親不滿他拋妻棄子,因而訴請離婚。而且父親當年結婚後並無正當職業,未曾負擔家庭生活費、他們的扶養費,更未曾關心、撫育。

阿國與前妻所生的第二個孩子還指控,甚至在他自出生時起,直到父母經判決離婚爲止,都均未曾見過父親,離婚後更是不知去向,父親已經30多年從未與他們聯繫,形同陌路。

他們也有年邁患病的母親需要扶養,也有自己的孩子需扶養,還有配偶孃家的4位單親孩子,已經肩負重擔,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76歲,主張因年老生病,無法工作,無財產得以維持生活,經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名下有價值0元的汽車1輛,2020年至2022年度給付總額分別爲2035元、445元、0元,堪信阿國已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

法官審酌,阿國未盡照顧孩子們生活之責,忽視當時年幼的孩子,亟需父親關愛,並提供生活扶助及照料,導致成長過程未受有父愛之支持,阿國所爲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名孩子的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