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審一致決」死刑超嚴格! 只要1個法官反對...就不能判死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限縮」。(圖/翻攝司法院YouTube)

記者黃資真/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針對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做出合憲、有條件限縮的判決,其中有條件的限縮便包括了「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也就是說,未來若要判處死刑,必須要歷審的所有法官全都認同有罪,若有1人認爲不該判死刑,就不能將被告判處死刑。

過去爲了避免合議庭裁判懸而未決,促進裁判效率,各級法庭合議庭裁判「以過半數意見決定之」,也就是審判的3位法官中,只要2位認爲有罪便可判處死刑。

但是,如今憲法法庭做出的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中,認爲「過半多數決」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有違,爲了促使審判者慎思、正視死刑判決之嚴重後果,同時避免個案量刑適用偏差或不平等,認定死刑應經「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裁決。

換句話說,必須要歷審(包括一二三審、更一審、更二審等等)的法官們都同意死刑,如此才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代表只要法官中有1人不同意判死,就不能判決死刑。

此外,審理期間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判死刑;不僅如此,被判處死刑定讞後之被告,若被關到出現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狀態,也不得執行死刑。此次判決結果雖然確認死刑合憲,但大大提高了判死刑、執行死刑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