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愉:清政府對雲南的管理與控制
雲南是西南的門戶,雲南的穩定對西南邊疆地區有着重要意義,因而歷代統治者對雲南的治理都很重視。由於歷代的治邊政策及採取的措施不同,因而效果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爲,清前期對雲南的管理與控制是最有成效的。本文即試圖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以提供可資借鑑的歷史經驗。
清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管理和控制比歷代都要嚴格,其治邊的總原則是“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即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治理辦法。對雲南則主要是通過解決土司問題而達到控制邊疆地區的目的。康雍年間雲南永北府人劉彬在他的《論全滇形勢》[1]一文中談到了制滇策略:“從來有一定之形,無一定之制,時有不同則制變;有一定之制,無一定之功,人各異則功殊。”這裡主要反映了作者的兩個觀點:一、治邊政策要隨時代變化而變化。二、同樣的政策由於不同的人來執行也會有不同的效果,因而強調人(即地方長官)的作用。這段話恰恰反映出清政府治理雲南的基本思路。
一
清初沿明制,繼續在雲南保留了土司制度,這是當時形勢的需要。滿族貴族定都北京之後,即揮戈南下,以圖一掃南明政權、農民軍餘部,以及所有抗清勢力,迅速穩固在全國範圍的統治。在向西南地區用兵的過程中,清政府遇到了一個重要問題:對盤踞在各地的土司究竟採取什麼政策?要麼以武力征服,進而改土歸流;要麼保留明代的狀況,使土司繼續存在下去。清政府選擇了後者,因爲在當時的各種勢力中,土司還沒有形成對新生政權的威脅。事實上,在清兵南下的過程中,“各土府州縣奉印納款”,因此,“朝廷嘉其向化,仍予世襲,制因前代”[2]。據乾隆《雲南通志》卷24《土司》載,雲南共有土司169家。除“久裁”、“世絕”者,即清初已不復存在的69家,及老撾、木邦、八百等十家外,尚有90家是清初正式承認的。這裡除新平縣土縣丞、永善縣阿興土千戶乃康熙時新授職外,其餘88家屬於承明舊制者。可以說,清朝建立之後,雲南原有的土司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他省份也大體如此。
從土司制度的發展歷史看,明朝中後期,土司制度的弊病已充分暴露出來,特別是它的割據性,已經不適應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發展的需要。嘉靖四十三年,貴州巡按御史楊鶴指出:“將來尾大不掉,實可寒心。”[3]因此,控制土司勢力的發展,已作爲一個重要任務提了出來。只是由於明朝的腐敗,無力控制土司,特別是明末農民戰爭爆發後,明統治者已自顧不暇,控制土司事更是無從談起。後人曾尖銳地指出:土司制度的繼續存在,“乃有明當國運式微之會,……是亦土司之大幸也”[4]。在這樣一種形勢下,清初幾乎完全保留了明代的土司,不僅沒有控制其發展,似乎還給了土司以喘息之機,爲它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使土司制度出現一度的興旺。那麼,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我們認爲,必須把土司制度的這一暫時發展放在當時國內整個形勢中來考察,這樣才能找出原因,看出清政府對鞏固邊疆所採取的步驟。而這一步驟恰恰體現了“時有不同則制變”的原則。清初所以對土司採取寬容政策,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它是客觀形勢的需要。清初,滿族貴族剛剛入主中原,急待解決的問題是穩住局面。面對各地蜂起的抗清勢力,清政府的全部精力要投入到對它們的武裝鎮壓上,因而對土司問題無暇遠顧,只能一依明舊,凡表示投誠的土司一律予以承認,並準世襲。如《雲南通志》載,清軍“底定西南,土司奉命者世襲”,於是,各土司“靡不服教畏神,洗心滌濾”[5]。雲南所保留的土司絕大多數是在清軍平定雲南過程中予以承認的。清政府的目的是以此求得邊疆地區的暫時穩定。這也是清初的治邊政策和手段。對此,順治十年五月的一道上諭談論得很清楚:“滇黔阻遠,尚未歸誠。朕將以文德綏懷,不欲勤兵黷武。而遠人未喻朕心,時復蠢動。若全恃兵威,恐玉石俱焚,非朕承天愛民本念。……各處土司已歸順者加意綏輯,未附者布信招懷,務使近悅遠來,稱朕誕敷文德至意。”[6]同年六月,戶部右侍郎王宏祚在《滇南十議疏》中談到,對雲南等地的土司,應“暫令各從舊俗,俟地方大定,然後曉以大義,徐令恪遵王制”[7]。很明顯,出於形勢的需要,清政府對土司不得不採取這種權宜之計。應該說,這是清初統治者在邊疆政策上的成功一招,是取得了明顯效果的。大批土司歸順清政府,保證了邊疆地區的暫時安定,也使抗清勢力孤立無援。求得穩定的局面,這一指導思想直到康熙時仍然堅持。康熙二十五年,在平定三藩之亂後不久,雲貴督撫及廣西巡撫俱疏請征剿土司,聖祖不準,並說:“朕思從來控制苗蠻,惟在綏以恩德,不宜生事騷擾。……朕惟以逆賊剿除,四方底定,期於無事。”[8]可見,在清初一段時間,清政府對雲南及整個西南邊疆的政策是力爭安定,期於無事。
其次,對於一個新的政權來說,它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承認。因此,當清軍大舉南下時,有衆多土司主動歸降,表示對新政權的承認和支持,這對清政府來說是求之不得的。特別是雲南一些地廣勢衆的土司,如麗江、鎮沅、烏蒙等土府能主動繳前朝印,接受清政府的敕印、號紙,自然會得到如同前朝的待遇。
另外,在對南明政權的作戰中,在鎮壓農民軍餘部的過程中,以及在平定三藩之亂中,一些土司曾協助清政府,並立有戰功。爲了更好地利用土司的力量,清政府對這些土司不得不另眼相看。
總之,清初在雲南地區保留土司,是當時特定環境決定的。但這些絲毫不意味着清政府可以允許土司勢力的惡性膨脹。相反,針對明代土司之患,清政府還採取了一些措施。如規定土司承襲必須年滿15歲,應襲土司年13歲以上者入學習禮,由儒學起送承襲。另外,在雲南各地駐以重兵,以穩定該地區的統治,並迫使土司不致像前朝那樣恣意妄爲。一旦發現土司有反叛者,立即鎮壓,並改土爲流。康熙四年,臨安府教化、王弄、安南三長官司及一批小土司叛亂,清政府迅速平叛,先後廢掉了14家土司,並於三長官司地新置開化府。
清初採取的保留土司的政策,在雲南地區取得了好的效果,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保持了邊疆地區的穩定。但是,到了雍正年間,形勢發生了變化,清政府的治邊政策也隨之發生了變化。這一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清統治者對邊疆地區統治的要求更爲強烈;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弊病更加突出。這就形成了尖銳的矛盾。
清統治者對邊疆地區統治的迫切要求遠遠勝過明代,“大一統”思想根深蒂固。清世宗即言:“普天率土之衆,莫不知大一統之在我朝,悉子悉臣,罔敢越志者也。”[9]而入清之後,土司制度所暴露出來的最大弊端恰恰在於與“大一統”思想不相容。土司作爲地方政權的代表,與中央政權體制不一,政府的號令在雲南一些地方不得實施,封建國家的職能不能在這裡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就嚴重削弱了封建國家整體性。特別是由於土司所踞之地大多是邊防重鎮、軍事要地,這對於清政府來說,更是造成了對邊疆地區的失控局面。一些土司稍不遂意就擁兵反叛,不僅造成邊疆地區的動亂,而且給鄰國以可乘之機。因此,在康熙中期全國局勢基本穩定之後,清政府中有識之士爲鞏固西南邊陲,不斷髮表談論,指出土司制度的弊端,建議改土歸流。劉彬針對邊疆政策明確指出:“籌邊之道,在乎防微;保民之方,貴於經久。若僅泥於目前,非不晏安無事,而不知其有事之機自在也。”[10]雍正四年,雲南巡撫兼雲貴總督鄂爾泰建議實施大規模的改土歸流,並指出:“滇黔必以此爲第一要務。”[11]清世宗在認真考慮了鄂爾泰的建議後,接受了他的意見,並委其主持西南各省的改流事宜。這是清政府“時有不同則制變”原則的再次體現。後來的《宣威州志》對這次改土歸流的目的談得十分明確:“宋太祖之言曰:‘臥榻之側不可使他人鼾睡也。’夫鼾睡不可,而況飛揚跋扈於其間乎?此日之改土歸流,洵綏靖邊疆之至意。”[12]
從雍正四年至九年,清政府以武力征服,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地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其間,廢除土司之多,新設流官之衆,涉及地區和民族之廣,都是以往任何時期無法相比的。這次改土歸流給土司制度以沉重的打擊。雲南的情況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雲貴是改土歸流的重點,而云南尤爲突出。清統治者認爲:“雲南土官多半豪強,所屬苗衆悉聽其指揮,殘暴橫肆,無所不爲。”[13]因此,對土司用兵最多的就是雲南。在改流過程中,雲南土司的反抗最爲強烈。雍正朝改流期間出現過兩次大的土司反叛,都發生在雲南。一次是雍正五年正月,鎮沅土府改流後,土目聚衆焚燒流官衙門,殺死署府事、威遠同知劉洪度。一次是雍正八年八月,烏蒙土司祿鼎坤之子祿萬福糾集祿氏大小土目,並串通鄰近土司舉兵反叛。雍正朝在雲南廢除土司共計18家,其中除者樂甸長官司外,其他均屬以罪革除者,而者樂甸長官司也是在大兵壓境的情況下,因畏罪才主動呈請改流的。通過改土歸流,像麗江、鎮沅、烏蒙、鎮雄等一些地廣勢大的土司均被廢除,而代之以流官的統治。改流之後,雲南的最大變化是,土司所控制的地區大大縮減,土司勢力膨脹的趨勢已從根本上得到了限制,從而使清政府控制了整個雲南,實現了對西南邊疆地區直接的、有效的統治。如果說明代對土司明顯地表現出“以夷治夷”的願望,那麼清代對土司卻突出了“以漢化夷”的指導思想。這正是清政府對西南邊疆地區“因俗而治”的結果。這一結果保證了對雲南及整個西南邊疆地區的統治,以及“大一統”局面的形成。光緒《普洱府志》對改土歸流的作用做了充分肯定:“置郡縣,易封建,則九州之大歸於一統,此長治久安之道。”[14]
二
清政府對雲南邊疆地區實行直接的、有效的統治,從嚴格意義上說,應該是在雍正朝的改土歸流完成之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措施的實施。
1.控制邊防要地。
清人王履階在分析改土歸流的必要性時首先指出:改土歸流可以“扼險要,建城池。距其險,彼失所恃;駐以兵,使有所憚。以地形言,宜改者一”[15]。這個分析是很有見地的。清政府通過改土歸流,首先消除了由於土司制度造成的爭襲、仇殺等戰亂,安定了邊疆地區。同時,爲了鞏固國防,清政府還把注意力放在臨邊的一些地方,注重控制邊防重鎮、戰略要地。不僅在沿邊地區設置府州縣,派流官管轄,還在這裡修建城池,設營駐兵。據乾隆《雲南通志》卷6《城池》條載,當時雲南共有府州縣城87座,其中入清以後重修、增修的有47座,新建、重建的有27座。這裡,僅雍正朝改土歸流以後的重修、增修的即有34座,新建、重建的有19座,佔了絕大多數。其《城池》卷《統序》中有這樣一段記述:“我世宗憲皇帝令各直省守土諸臣修浚城隍。滇處邊徼,控制百蠻,邇年疆圉式廓,桑土綢繆,益僅於藩籬捍衛之防。或創建,或增修,金湯稱孔固焉。又相其道里,衝繁扼塞之區置郵傳,以宣達政令,限雄關以嚴稽出入,通津度以利濟往來。”從這裡可以看出改土歸流以後清政府在雲南邊疆地區所下的功夫。清政府建城的目的很明確,那就是“定民志,壯國威”。又據《雲南通志》卷17統計,清朝復滇後,在雲南所駐標兵、鎮兵、協營兵共約59000人。不論是修城池還是派兵駐紮,都要花費大量國帑,而清政府不惜力量經營邊疆地方,顯然是爲了國防的需要。由於清政府派兵、築城,有效地控制了戰略要地,國防力量大大加強。乾隆三十一年,西雙版納地區遭到大規模的外來入侵,各族人民奮勇反抗,清軍守邊部隊更是積極抵禦,當時駐紮打洛的綠營軍把總韓榮率兵二百名固守,與入侵者四千餘人鏖戰二十日,最後戰死。但是,我國軍民終於以鮮血和生命捍衛了祖國的邊疆。至道光初年,廣南府知府何愚尚稱:鄰國“不敢私入內地,邊境十分靜諡”[16]。清朝末年,西南大片領土被帝國主義掠奪,邊防岌岌可危,當時仍有人主張“試仿改土歸流之法,擇要控扼”[17],可以想見,當年改土歸流採取的這一措施對鞏固國防所起到的作用。
2.選擇良吏。
任何一個政策都要靠人去執行,因此地方長官的素質如何是個關鍵問題。劉彬在《論全滇形勢》中列舉了歷史上在雲南發生的衆多事例說明,貪官污吏橫行縱肆,“則流毒蒼生,幾開邊釁”;而賢良之吏愛民撫卹,“則民受其福,國賴以安”,進而強調地方長官的作用。在改土歸流的衆多地區,選擇什麼樣的流官來管理,這在當時已成爲一個突出的問題,擺在了清統治者的面前。清政府中的有識之士,以及清世宗本人對此是十分重視的。他們看到,對於土司長期統治的地區,“剿固已難,既剿而綏撫之,使長治而久安尤難。然治安之要,在於得人。得其人而治之則安之”[18]。世宗更是清楚各級官吏對於安定地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從登基之日起就注重整頓吏治,而他對於改土歸流時機的選擇,以及對鄂爾泰的委任,都表明了他對選擇良吏是十分慎重的。其實在鄂爾泰提出改土歸流之前,已有多人提出相同的建議,然而均遭到世宗的反對。如雍正二年,廣西提督韓良輔請旨,廣西土司是否改土爲流,世宗批言:“粵西土府承襲已久,若無故奪其職守,改土爲流,未免羣起驚疑,殊非安邊之道。”[19]雍正三年,署貴州巡撫石禮哈奏請進取古州,世宗批言:“將八萬古州生苗俱令歸誠之說,斷乎不可。……雖雲從報效起見,豈宜銳意輕舉妄動。”[20]其他如雲貴總督高其倬、貴州巡撫毛文銓等人的改流建議也均遭其駁斥。而當鄂爾泰同樣提出改土歸流的建議後,清世宗卻一反常態的接受了,這在當時的朝廷中還引起了不小的波動。爲什麼世宗的態度前後不一呢?幾年後,他才說明了原因,那就是他認爲石禮哈等人“非能辦理此事之人,故未允其請”[21],而鄂爾泰卻足以擔當此任。事實證明,世宗的選擇是正確的。但是,選擇一個人畢竟容易些,而改土歸流地區的流官卻是一批人,這不能不引起他的格外重視。因此,在改土歸流剛剛實行的時候,他便頒發諭旨:“凡屬番夷苗倮雜處省分,若能使文武弁員清正自恃,絲毫不取小利於彼,可保無一事也。是乃探本尋源上策,當竭力勉此。”[22]他和鄂爾泰都很注意對新設流官的選任,目的是求得邊疆地區的長治久安。然而事實並非如其願。雍正五年正月,鎮沅土府改流後出現的土司族屬騷動一事,首先給他們敲了警鐘。鄂爾泰當即指出,土司族屬冀圖報復乃事發的主要原因,而新任流官劉洪度立法過嚴也給人以可乘之機。世宗則希望“經此一事,乃轉禍爲祥,使地方微員亦自知檢束”[23]。不久,他又頒發諭旨,指出,改流地區,“地方遼闊,文武官弁需員甚多。其間未必盡屬賢良之輩,且恐官弁等之意,以爲土民昔在水火,今既內附,以脫從前之暴虐,即略有需索,亦屬無傷。此等意見則萬萬不可”。並要求地方長官“嚴切曉諭,不妨至再至三,且須時時留心訪察,稍覺其人不宜苗疆之任,即時調換”[24]。他們深知,要使所屬各員一塵不染是辦不到的。鄂爾泰曾感慨道,對改流地方之人民,“欲令其相安感戴,實不在法而在人,得人之難,難於任事”[25]。因此,他們一方面對流官的選任更加慎重,一方面又加強對官吏的監督和考察,一旦發現有不利於地方安定的馬上撤換或治罪。由於清統治者能夠注意在邊疆地區慎選良吏,因此,在改土歸流以後的幾十年時間內,雲南地區還是比較安定的,特別是第一任流官多數是比較勤政、廉潔的。如曲靖府沾益土州改流後分設宣威州,其首任知州張漢於”創造之始,立學校,營衙署,葺城池,區裡甲,清丈田畝,酌稅糧,規模宏大,簡校精核”,時稱“循良之首”[26]。繼任知州漆扶助“勸農桑,勤勸課,決獄訟平允神速,民爲建德政坊”。烏蒙府改流之後,“人心未靖”,新任知府陸世宣“招徠安集,推誠佈公,漢夷相安無事,鹹戴其德”[27]。大理府鄧川土州改流後,新任知州李元“廉明公正,留心河工,尤能重教養”[28],受到百姓愛戴。許多資料說明,地方長官勤政、廉潔與否,是地方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控制土人,使其“知國法”。
清政府之所以採取這一措施,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出於對邊遠少數民族的偏見和歧視,認爲他們落後、野蠻,易生事端。因此,改流之後,首先將原來在土司統治下的各族人民按戶稽查,登記編冊,轉到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同時採取各種辦法嚴加控制和防範,如推行保甲制,收繳民間的武器,嚴禁帶刀出入,而且還設營駐兵,以便隨時進行稽查和鎮壓。這是歷代統治者的一貫做法,是不利於民族團結、地方安定的。事實上,這樣做只能保證一時,而不能持久。二是由於土司愚弄土民,不許他們“讀書向化”。如威遠土州,“向來土官不容夷人應考,恐其入學,與之抗衡”[29]。麗江土司木氏家族歷代重學問,但長期以來,“慮民用智而難治,因如秦人之愚黔首,一切聰穎子弟俱抑之奴隸中,不許事詩書”[30]。這樣就造成了“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國法久矣”[31]的狀況,這對於貫徹清政府的各項政策顯然是不利的。因此,清政府除了要求地方長官進行教化外,更主要的是通過辦學校、設義學,增加少數民族入學名額,讓土司子弟入學習禮等方式,達到讓少數民族人民也懂禮儀,知國法。改流以後,雲南地區的文化教育事業有了較大的發展。僅據《清世宗實錄》所記資料統計,雍正朝在雲南改流地區新增府州縣學入學文武童生名額共122名。其中,雍正三年四月,增威元州二名;五年七月,增東川府文武童生各十名;七年閏七月,增普洱府八名;八年十月,增宣威州文武童生各八名;十年十月,增鎮沅府八名,恩樂縣八名。又據乾隆《雲南通志》卷7,“義學”條統計,雲南全省時有義學562處,康熙時建99處,雍正時建463處,僅改土歸流所涉及的府州縣即建148處。其中,曲靖府沾益州六處,宣威州八處,臨安府阿迷州六處,廣西府邱北八處,廣南府八處,元江府五處,新平縣五處,開化府文山縣十處,鎮沅府十處,恩樂縣六處,威遠廳十處,東川府二處,會澤縣六處,昭通府四處,恩安縣二處,鎮雄州五處,永善縣四處,大官廳三處,魯旬五處,普洱府六處,攸樂三處,思茅三處,大理府鄧川州五處,鶴慶府劍川州五處,維西廳五處,中甸四處,麗江府四處。通過辦學校、設義學,對於在“素不識字”之鄉傳播文化,以及使百姓“知國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維西廳自辦學以來,“識文字者多有之”,至乾隆時,已有“補弟子員(即指儒學生員)者四人,中式武學者一人”[32]。麗江土府改流後,改變了過去由土司壟斷學問的現象,“禮教漸興”[33],入學讀書者越來越多,後來麗江地區的一些文人的詩文作品都有較深的造詣。廣南府“自設官建學以來,夷人子弟讀書習禮”,至道光時,“列庠序者不少”[34]。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於促進邊疆地區的穩定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如沾益土州改流之後,“彝人亦多習知漢禮”,且“俱極奉公守法,各安生業”[35]。顯然,興文教,使人民知國法,這是積極有效的措施,對今天也仍有借鑑作用。
《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4期。註釋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