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籲修法 媳婦侍奉公婆有權分遺產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修《民法》,讓真心付出時間與心力照顧長者的人,也有資格繼承遺產。圖爲三代同堂一起到海科館野餐、欣賞美麗海景。(陳怡誠攝)

臺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照顧長者樣態愈來愈多,有些是媳婦侍奉公婆終老,有些是看護工陪伴長者最後一程。不過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規定,這些人辛苦照顧長者終老卻不在繼承遺產順位中,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修《民法》,讓真心付出時間與心力照顧長者的人,也有資格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有「特留分」規定,除了夫妻可以互相繼承遺產外,繼承順位則爲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不過,愈來愈多人臨終前是由媳婦或是看護的陪伴下離開,例如資深藝人陳鬆勇與印傭Yuli情同父女,陳鬆勇在過世後欲留大筆遺產給Yuli,一度讓陳鬆勇家屬有意見,後來幾經協調下,Yuli獲得400萬元遺產後返回印尼,事情才圓滿落幕。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於110年1月有高達380.4萬人,佔總人口比率16.2%,扶老比則提升爲22.7%,相當於1位老人由4.4位工作人口(15至64歲)來扶養,長期照顧需求日趨嚴重。又因社會變遷,實際負擔長期照顧者,愈來愈與民法規定有繼承權者產生差距。

葉毓蘭認爲,隨着社會變遷,實際照顧長者終老的,有時候是媳婦、看護工等,他們實際付出時間跟心力陪伴長者度過人生最後一段路,卻不在特留分繼承順位中,即使被繼承人想要給予實際照顧者應有財產繼承,也礙於法律,無法給予相應遺產。因此她提案修正《民法》部分條文,讓實際照顧者在制度上得到權益及誘因。

葉毓蘭指出,民國108年5月通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修正第1113條之2至第1113之10,增訂「意定監護」之制度,顯見我國有脫離傳統親屬之法制體系,選定適當之人從事照顧之實際需求。

葉毓蘭提案增列《民法》1149條之一,被繼承人無繼承人者,法院得依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並致力於被繼承人療養看護者之請求,給予全部或一部分遺產。

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療養看護,或提供其他勞務使被繼承人財產增加之被繼承人親屬,得向繼承人請求依其貢獻之額度給予相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