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喪偶兒媳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婚姻,不僅僅是夫妻二人感情的契合,同樣也代表着家庭的責任。我們常常能夠聽到有人以“上有老下有小”這句話來表示對生活的無奈,其實這不僅僅是道德觀念上的責任,同樣也是法律所賦予的義務。
畢竟《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同時成年子女有需要依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兩項義務中,並不是雙向的,而是具備單向性,簡單而言,即便父母事先並未履行好自己的義務,身爲其子女,也應當按照規定履行。
也正是如此,法律爲了保護每個人的正當權益,所以在遺產分配中,除父母、配偶之外,子女也被納入了第一順序人繼承順序中。但這就涉及到了一個比較尷尬的問題,喪偶兒媳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婚姻,聯立的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關係,彼此之間的原生家庭也會有這千絲萬縷的聯繫,更何況出於七情六慾,也有兒媳與公婆相處極爲融洽,縱然是離婚,也能跟公婆處成朋友。甚至有些喪偶兒媳,因爲感情深厚,不僅擔起家庭責任,更是對年邁公婆悉心照料,如同女兒一樣。基於此有人也提出,難道喪偶兒媳有所付出,難道就不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案例分享
王女士的丈夫有兩個哥哥一個姐姐,但因爲姐姐遠嫁,兩個哥哥又在外地工作並定居,常年也只有逢年過節的時候纔會回來看望一下二老,所以,公婆一直都跟王女士和丈夫住在一起。
然而好景不長,一場車禍家庭原有的平靜,王女士的丈夫與孩子雙雙殞命。由於此前王女士與公婆相處極爲融洽,宛如親生女兒般,自己又對丈夫感情深厚,且孃家也沒人,沒有再嫁心思的她,看着二老無依無靠,便擔下了家庭的責任。
多年的相處中,公婆早已把王女士當做了自己的孩子,反觀之自己的孩子,對自己只有口頭上的關心,彼時二老也不再糾結於血緣,活了大半輩子也懂得許多道理,於是老兩口並便多次對王女士說道,他們名下的房產以及積蓄,待到他們離開之後都屬於王女士。
王女士當初選擇照料公婆,也並不是因爲他們的財產,可當公婆先後離世之後,此前極少出面的兩兒一女卻突然回了老家,並二話不說直接將王女士趕出了她所居住的公婆生前明前的房產中。
彼時的王女士雖然怒氣,但也還是心平氣和的與他們商議,說她願意將公婆留給她的財產與他們平分。沒曾想,三人卻罵罵咧咧,並以二老生前並未立下任何遺囑爲由,拿出了相關繼承法律,以她一個喪偶兒媳的身份爲由,不讓她參與任何遺產的分割。
看清了他們嘴臉之後,王女士也耐心全無,自己辛苦付出了那麼多,他們身爲子女卻沒有履行任何贍養義務,怎麼就可以如此理直氣壯,一氣之下,不願再與他們有任何周旋的王女士隨即上訴法院。
那麼,如同本次案例中,喪偶兒媳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以案說法
上述就已經提到了,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是單向的,即無論父母是否盡到了義務,做子女的都應該履行相關責任,更何況父母含辛茹苦將孩子撫養成人,出於道義,子女也應該在父母晚年之時照料有加。
但據王女士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公婆的兩子一女非但沒有盡到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期間連撫養費都沒有出。所以,倘若公婆還在世,他們完全可以以這個理由要求子女無條件的向自己支付相關撫養費。
雖然王女士並不是公婆的孩子,與之也沒有任何血緣關係,其實從法律來講,她與公婆之間的關係,其實就是以自己與丈夫的婚姻爲基礎的。法律上規定,喪偶之後,原有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也就是說,彼時得王女士對公婆實則無需承擔任何贍養責任。
而三人拿着血緣關係來鬧事,想要將父母所留下的財產佔爲己有,確實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據,父母、配偶、子女皆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彼時二老雙雙離世,他們的父母同樣也早就不在人間,那麼身爲子女的三人,確實是二老唯一的財產繼承人。
只是,他們卻忽略了一個重要前提,兒媳雖然不參與遺產繼承,但有卻有一個特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王女士多年如一日對公婆的悉心照料,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贍養義務,自然有權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公婆的子女一同參與到財產繼承中來。於此同時,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子女未盡到贍養義務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最終,經由法院審理,考慮到二子一女確實是不存在任何贍養行爲,也沒有出過贍養費用,依法判處王女士勝訴。
結語
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父母之恩更是無以回報。雖說父母不奢求子女的任何回報,可身爲子女,卻不能違背良心道德,對年邁父母不管不顧。法律保障的是每個人的權利,只有依法履行了相關義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王女士的勝訴,也在情理之中。
(注:《以案說法:喪偶兒媳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嗎?》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