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 須過半繼承人同意
但南區國稅局提醒,遺產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有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例如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爲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君繼承人爲配偶及四位子女共計五人(每人應繼分各1/5),只要繼承人其中3人(應繼分合計3/5)同意申請以甲君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即已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逾半數規定。
但如果甲君繼承人爲子女兩人(每人應繼分各1/3)及已歿子女一人的代位繼承之孫子女五人(每人應繼分各1/15)共計七人,只要繼承人子女兩人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其中一人同意,應繼分即超過2/3,縱使繼承人僅三人同意,並未過半數,也符合申請要件。
國稅局表示,各區國稅局都有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民衆可以在親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有線上申請及臨櫃兩種方式,申請對象限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爲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適用條件則須同時符合四條件,包括被繼承人爲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本國國民、遺產總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三是遺產種類以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的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爲限,且須符合規定金額或條件。
四是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七項扣除額,並符合規定條件或金額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