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股票配股利 過世前報遺產稅 過世後報綜所稅
▲上市櫃公司近期陸續公佈股利政策,同時民衆也要申報綜所稅,然而如果繼承者既成的股票配發股利股息,配發時間點和被繼承人過世時間,會影響報稅內容,民衆應該留意。(圖/翻攝自網路、示意圖)
近日上市櫃公司陸續公佈股利政策,如何報稅也成爲民衆關心的議題,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留下股票所配發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應該如何報稅呢?南區國稅局表示,若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則是併入遺產課稅;若是死亡之後才除權(息)則屬其繼承人的所得,應計入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衆詢問,被繼承人過世時有遺留上市公司股票,但過世之後所配發的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遺留的股票是在死亡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如果配發的時間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所配發的,屬於被繼承人的全力,應蓋併入遺產課稅;但是如果是被繼承人過世後所配發的股利,就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該計入綜所稅申報。
舉例來說,甲君與乙君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爲107年6月30日,並於同年7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甲君於107年7月10日死亡,因甲君死亡前已參與除息,因此該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乙君於107年6月20日死亡,因A公司除息時,繼承事實已發生,則該股利屬乙君之繼承人的所得,應歸課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請留意是否有應並計遺產申報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