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前2年送子女財產 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父母過世前2年贈與孩子財產,要併入遺產課稅。(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樣注意遺產稅問題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與贈與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視爲被繼承人的遺產,要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臺東民衆來電詢問,父親生前贈與土地現金給子女及孫子女,是否應併入父親的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揭親屬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爲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特別強調,其財產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爲計算標準,而非贈與時的時價爲標準。所謂時價,例如:土地是以公告現值爲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爲準,公開上市上櫃股票等有價證券,則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爲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