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深夜隨意棄置廢棄物 地主遭罰48萬

高市府環保局今年1月接獲舉報,稱杉林區有多筆土地遭不法人士棄置廢棄物,經過專案小組長時間跟監蒐證,發現顏姓、陳姓男子經常利用深夜開貨車運送事業廢棄物,並四處傾倒再用怪手掩埋。(翻攝畫面/洪浩軒高雄傳真)

高市府環保局今年1月接獲舉報,稱杉林區有多筆土地遭不法人士棄置廢棄物,經過專案小組長時間跟監蒐證,發現顏姓、陳姓男子經常利用深夜開貨車運送事業廢棄物,並四處傾倒再用怪手掩埋,隨後竟查出是陳姓地主授意在該處掩埋廢棄物,高市府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重罰陳姓地主48萬元,由於有一名陳姓里長疑似居中牽線也涉有重嫌,因此相關單位仍持續調查相關案情。

高市府環保局今年1月接獲民衆報案,發現杉林區某私人土地遭不法人士棄置大批廢棄物,環保局立即出動調查,1月7日到場勘察時,發現該地有塑膠粒及路面刨除瀝青,持續追查後,於1月15日趁着貨車司機顏男、陳男傾倒廢棄物時,立即上前盤查,人贓俱獲。

環保局表示,經查,是陳姓地主授意在該土地掩埋廢棄物,將針對陳男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就提供土地從事受託廢棄物回填處理的行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1條規定,重罰48萬元,後續將持續巡查,並函命業者限期清理,同時請橋頭地檢署審酌陳男實際清理情形做爲判刑依據,且陳男仍需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46條的刑責。

環保局指出,除了2位司機及陳姓地主涉案外,另外還查出旗山區陳姓里長等人也涉有重嫌,目前檢方仍在積極調查當中,若相關不法行爲屬實,將會依法對其開罰。

環保局呼籲,相關再利用及清除機構應遵循法規規範,確實再利用或清除受託的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倘若查獲違法屬實,除了撤證外,也將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