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審查地制法修正案 村裡長改有給職 遭疑選前綁樁
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提案,將村裡長改爲有給職,同時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獎金,內政部憂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也強調多數民意仍支持無給職。圖爲2019年8月8日,全國村裡長舉辦「基層聯盟」籌備會成立大會,要成爲柔性政黨,爲基層人民發聲、爲百姓謀福利。(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地方制度法》相關修正草案,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提案,將村裡長改爲有給職,同時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獎金,內政部憂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也強調多數民意仍支持無給職。由於村裡長向來是綁樁最大沃土,且立院去年纔將事務補助費調升至5萬元,如今選前喊價,遭質疑是爲「綁樁修法」。
全臺現有6304位村裡長,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1條,村裡長爲無給職,由地方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民進黨立委余天、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等人考量村裡長工作繁重,對比有薪資的的民選鄉鎮首長,實屬不公,因此提案修正爲有給職,給予適度薪資。
對此,內政部以過去公聽會結論指出,基層多數意見仍支持現行無給職、支領事務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作法,也無須受公務員服務法經商兼業限制,若改發薪資,除了村裡長須納所得稅外,地方政府也須另外提供公務費用,將增加財政負擔。
而民進黨立委伍麗華、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人建議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楊更加碼喊出發年終獎金。內政部認爲,此涉及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建議徵詢地方意見,現已招標提供村裡長投保1000萬元的傷害保險,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另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首長、村裡長若因故出缺,若剩下任期不足2年便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任期結束。但藍委林思銘等人認爲,官派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因此提案將補選條件改爲1年,但內政部認爲,任期過短再予補選不符效益,且補選當選者依法視爲1任,是否妥適還須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