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助產人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立法院今通過《助產人員法》修法,圖爲示意圖。(圖/達志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現行助產人員僅限於緊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經事先報準情形,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而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新增產後護理機構爲助產人員的執業處所。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現行助產人員僅限於緊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經事先報準情形,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然助產人員的業務,是從產前、接生到產後母嬰的照顧及指導,此爲對婦女連續性的完整照護,若未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將影響機構照護品質,因此才提案修法。

立法院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納入助產人員執業處所。

此外,爲符合實際需要及加強管理,新條文也增訂除急救、應邀出外執行業務外,助產人員因支援或經事先報準,可不在執業登記處所執行業務。

而爲強化助產機構的管理,新條文同時增訂助產機構停、歇業的相關規範,明訂助產機構停、歇業時,應在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助產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爲限,逾1年者,應在屆至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若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