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人非法集結案主審法官連環接恐嚇電話,香港律政司:嚴正執法,絕不容忍

亂港分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10人因2019年10月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部分被告涉煽惑他人蔘加未經批准集結罪,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刑。據香港東網”報道,有消息案件的主審法官胡雅文辦公室隨後接獲恐嚇電話,致電者聲稱會對她及其家人不利,職員隨後報警,案件現由灣仔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港媒報道截圖

據報道,有消息稱,28日下午1時、3時及4時許,胡雅文辦公室分別接獲3個沒有顯示來電的電話,通話期間,致電者聲稱會對胡及其家人不利。

警方接手案件後將其列作“刑事恐嚇”,交由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對於有一名法官遭受恐嚇,律政司28日發表聲明迴應稱,法官行使司法權力時,必嚴格依據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特區政府必定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惡行,警方會嚴肅跟進,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

律政司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威脅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任何人都不應以身試法。

媒稱法官胡雅文28日接到數個恐嚇電話(圖片來源:香港“東網”)

“東網”稱,司法機構也表示高度關注此事,強調任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爲,應受到嚴厲譴責,任何人如對判決或判刑不滿意,有上訴機制處理。

捲入恐嚇事件的胡雅文曾處理多宗涉及“修例風波”案件,4月就8.18及8.31未經批准集結案,判處黎智英監禁1年2個月。胡在8.31案判刑時,重申即使遊行是和平,但自2019年起大型集結活動有暴力風險,加上警方早已不批准民陣舉行該次遊行,但被告卻明知故犯,他們的行爲更引來公衆參與,使公衆誤以爲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用負上刑責

香港區域法院28日就黎智英等10人於2019年10月涉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做出判決,黎智英被判入獄14個月,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遊行案件判囚的14個月,三案並罰,總刑期整合爲20個月。另有7人被判14個月至18個月監禁。

香港電臺報道,胡雅文28日宣判時表示,刑期要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刑罰;2019年6月開始的社會騷亂在隨後數月升級,越來越暴力及令人不安,幾乎每日都發生示威及騷亂,部分更是暴動或大型非法集結,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當時情況。事實上,案發前2天示威者便投擲了約200枚汽油彈。她說,即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亦並非絕對,而要受到法律限制,與個人信念等無關。當時的遊行後出現暴力、破壞公物、縱火、堵路等情況,被告在當時不穩定的形勢下有意圖違法、挑戰公衆秩序,屬嚴重因素,因此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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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報道 見習記者 康博浩】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依據香港國安法於5月14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股份,以及他擁有的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賬戶內的財產。據香港“星島網”等港媒引述英國路透社27日消息稱,李家超曾在凍結黎智英相關賬戶後去信匯豐銀行花旗銀行,警告處理黎智英資產任何交易,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

據報道,路透社27日稱,李家超早前向正服刑的黎智英、匯豐銀行及花旗銀行發出署名信件,信中表示,在未經保安局局長批予特許授權下,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有關財產,以進行任何交易用途,包括出售、轉讓、用作抵押或轉移至香港境內外,否則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及罰款。

報道稱,信件未有列明銀行哪一位職員需要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只提及黎智英名下7個香港賬戶,與其三家在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的公司有關。信件還稱,有關指示會於2023年5月到期。路透社引述保安局迴應稱,案件的法律程序正進行中,不適宜披露行動細節。

另據香港“東網”27日消息,花旗銀行發言人迴應稱,不會就個別客戶情況作出評論,該行在全球業務所在地均需遵守所有當地相關法例。匯豐及華僑永亨銀行發言人則不作評論。

據“東網”報道,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稱,局方一貫做法是不評論個別個案及執法機關進行的刑事調查。金管局與執法機構有清晰分工,做法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一致。與刑事調查有關的凍結資金或財產行動是由有關執法機構(如警察、海關或廉政公署)按相關法例進行。

該發言人還稱,銀行已建立行之有效的機制,配合執法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包括按相關法例限制及沒收財產,去年實施的國安法也已納入其中。

據此前報道,香港保安局局長通過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凍結壹傳媒黎智英持有壹傳媒70%股份,估計超過3億港元,另有銀行資產亦被凍結。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爲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包括爲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爲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實施細則》可行使爲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及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