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拒降費率 9家民營電廠遭罰60.07億
▲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臺電調降購售電費率,公平會總計開罰9家共60.07億元。(圖/資料照片)
麥寮、和平、長生、新桃、森霸、星能、國光、嘉惠、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在四年之間,彼此交換意見及分工,拒絕臺電公司協商調降購售電費率,已屬以意思聯絡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今(9)日通過處分案,總計開罰9家共60.07億元。
民營電廠在96年下半年至97年上半年,積極爭取臺電公司同意修正能量費率,可及時反映燃料計價條款後,多數均能持續獲利。但對於先前同時承諾將繼續協商調整容量費率部分,民營電廠卻在臺電公司於97年9月4日首次召開協商調降容量費率會議前,藉所組成協進會集會「達成共同拒絕調降容量費率」共識。
根據公平會調查,總計在97年8月至101年10月逾4年期間,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組織集會討論「至少20次」,與臺電公司協商調降資本費率事宜,並以各民營電廠參與協進會之代表,出席參加歷次臺電公司或經濟部能源局召開協商或協處會議等方式,彼此交換意見及分工,以達成拒絕調降購售電費率之目的。
公平會102年3月間該會對9家民營電廠處以高達63.2億元之重罰處分,但9家民營電廠因不服前開處分,第一次提起訴願時,經行政院於102年9月12日訴願決定撤銷罰鍰部分,命該會於2個月內另爲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訴願駁回。
爾後行政院認定9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爲屬實,惟針對該聯合行爲之期間跨越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提高罰鍰上限規定修法前、後,應分段斟酌罰鍰金額,因此公平會考量民營電廠均已與臺電公司完成換文修約等情狀後,總共處60.5億元罰鍰。
公平會認定9家民營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情節重大,應處鉅額罰鍰,惟9家民營電廠運轉期間、電價結構、參與會議次數、獲利能力、違法期間、同意修約時間等均有不同,該會卻一律裁減舊法罰鍰2,500萬元,並一致扣減500萬元。
而9家民營電廠遭罰金額分別爲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18.13億元、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3.2億元、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1億元、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48億元、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4.89億元、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92億元、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71億元、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64億元、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