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之意義
丘福隆
繼ECFA之延伸,今年六月海峽兩岸簽署一項服務貿易協議。臺灣政府認爲此協議可讓具競爭力的服務業到大陸發展,一方面展示自由化的準備與決心,另方面藉此促進與世界各國簽署經濟合作,有利於因應全球貿易變局。
贊成服貿協議業者認爲:該協議予我方超WTO待遇;每年營造工程所涉商機便已逾十兆臺幣;已在大陸臺商可轉型壯大;可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對經濟民生利大於弊。
反對業者認爲:缺乏溝通與安全評估使弱勢產業受害;中藥、印刷、美容美髮、殯葬等傳統型服務業受創尤深;對受衝擊產業無照顧與防禦措施;影響社會層面甚廣,會改變民生情態且就業率會下降。
馬執政團隊原先以爲,李登輝在1999年以「兩國論」斷送臺商在大陸遍地開花全盤深耕的歷史機運,以致臺商幾乎只能以偷跑的方式在大陸孤零作戰。如今以服貿協議開創出臺商在大陸卡位的大好先機,因而自認居功厥偉,興沖沖地準備接受全民的肯定與讚許。豈料在野政敵結合受衝擊業者與執政黨內擔心支持度會受影響的人士,以協商過程黑箱作業以及受衝擊業者未受照顧保護爲由而大力反彈,形成龐大的反協議勢力。
嚴正地說,服貿協議簽署之前的協商並非全然秘密作業,政府代表與專家業者已有兩年以上的溝通,只是民意代表們不以爲意,認爲可事到臨頭再看風向辦事。確實,這次談判團隊簽署協議完全合法,況且協議經立法機構認可後才能執行,走這種程序十分正常。
從法律上說,最高行政權可對外宣戰、進行護漁軍演、參與國際會議發表宣言,乃至執行各種國內外行政權等,必要時只須徵求國會追認即可。以美國爲例,尼克森總統在越戰期間即使派季辛吉秘訪敵對的中國以尋求和平合作,並未事先通知國會。最近歐巴馬總統認爲取得國會同意立法曠日廢時,遂直接下行政命令徵收碳稅並實施懲罰性相關措施,藉以降低煤電廠排碳,交給下一代可活的環境。這項徹底阻止石油公司遊說杯葛以及迴避國會擎制的氣候法案,完全沒有事先徵求全民的認可或同意。
這次服貿協議的簽署保密到家,沒有聽到某某高層或相關人士事先爆料的消息。足證只須努力,國安機密仍然有望做到安全保密。按法理,立法院應專責立法,行政事務不是他們的事,沒有理由要求行政談判必須事前與其溝通或向其報告進展。這次立法諸公因事先未獲簽署協議通報而勃然大怒,或許與“不能「表露先機,通天夠力」以及喪失「不必當官承擔責任卻能高談國事大過官癮」”的權利有關。再者,無料可爆嚴重地扼殺「走漏消息市場」的生機,長此以往非同小可,當然惹火一大 羣賴以爲生的人士。可憐的是,人民對此市場操作習以爲常,不知道它是造成貪腐落後的原因之一。
如今簽署已定,立法諸公務必加倍努力做足功課,否則前所未有的所謂「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協議」只是「注入政治因素」,不能注入利國利民的「立法專業決定」。須知,任何協議都可以修改,但一有任何修改便須重新談判重行簽署。重籤一定會喪失時機,甚至破局,卻不一定會得利更多,若無超人真實本事,只是畫蛇添足而已。
附記:本文系作者“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因果分析”(2013,7,11)的精簡版,很能預測並且說明馬英九對王金平開鍘的部份原因。(2013,9,12)
●作者丘福隆,美國洛杉磯,生物科技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