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阿伯猥褻5歲女童...聯絡簿寫摸4次揪色狼 判3年10月
一名5歲女童經常到同學兼鄰居家玩耍,不料鄰居阿伯竟涉趁她獨處時,伸出狼爪猥褻摸下體。當時女童年僅5歲,直到就讀國民小學,老師宣導性騷擾防治觀念,女童纔在聯絡簿寫下以前曾被侵犯4次。士林地方法院認,鄰居阿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各處3年2月徒刑,應執行3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52歲男子的女兒和女童是同學,雙方在2016年是鄰居,女童常獨自到同學家中玩耍、探訪,但鄰居阿伯明知女童未滿7歲,性觀念未臻成熟,無表達同意或拒絕性自主決定能力,2016年間4度趁女童獨自到他家,脫掉褲子摸下體,強制猥褻得逞。
全案直到女童上小學,學校宣導性騷擾防治相關觀念,包含身體界線、身體自主權,別人不能碰觸自己的隱私部位等,女童在聯絡簿寫下曾被鄰居阿伯摸下體等過程,老師立即瞭解狀況並通報,揪出鄰居阿伯惡行。
此案件婦幼警察獲報後協助製作筆錄,女童也畫下犯罪地點鄰居家內位置圖。老師證稱,女童瞭解性行爲、性騷擾差異後,表明性器未遭侵入。女童家長證稱,女兒在讀幼兒園時,曾說過此事。
辯護人稱,被告因一時失慮才犯案,請求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合議庭認爲,被告犯罪起因無非是爲滿足自己性慾,利用女童年幼無知,不懂得及時向外求援機會,違反女童意願強制猥褻,嚴重影響女童身心健康及人格髮長,難以減刑,全案無達成和解,考量經營小吃店情狀等,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各處3年2月徒刑,應執行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52歲男子的女兒和女童是同學,在女童5歲時涉嫌侵犯她。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