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美國會之亂影響太陽花事件終審?

美國川粉6日闖入國會釀出傷亡慘劇(左),被比喻爲2014年太陽學運反服貿翻版。(合成圖路透、資料照)

2014年3月羣衆攻佔政院一事史稱爲「太陽花事件」,魏揚等7人以煽惑他人犯罪遭起訴,一審判無罪,法院判決理由中甚至曾提及所謂「公民不服從」等理由作爲依據;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魏揚等人鼓動他人侵入政院對抗員警,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二審另改判7人有期徒刑2至4月不等;該等被告不服於是再提起上訴,刻由最高法院承審中近日內將宣判

而日前適逢美國因確認總統大選結果,受到川普總統煽動蠱惑川粉暴徒衝入國會山莊,經警衛及警察以子彈催淚瓦斯伺候驅逐暴民,造成4人死亡、52人遭逮捕、警察1人殉職等,從而有人連想二者是否同一性質?未來如有類似狀況臺灣警察可否比照辦理?

但二者事件警察執法過程差異性極大。乃太陽花事件中警察並未使用致命性武器,如以槍枝射擊學生或羣衆,多半是自衛性質如警棍鐵絲網圍籬等待之,而其保衛對象公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尚有所謂「侵入公署」之重罪,但因本件多半系學生並不適用本條。

然而多數人佔據立法院甚至入侵行政院,警察倘不採積極手段成何體統?那如該羣衆不繩之以法是否意謂該事件合法?而警察當下如不處理、不作爲,亦將構成違反職務罪。警察在該羣衆暴亂中,執勤過程倍極艱熬日夜不眠不休,雖有多人掛彩,但卻相當自我剋制嚴守依法行政,印證着臺灣警察訓練有素,職前教育相當成功。

而一審法官判無罪揭櫫的理由所謂「公民不服從」卻不見於任何法條,亦無獲得社會一般共識,卻用諸於作爲無罪判決理由,法官自爲造法至爲可議;那試問,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萊豬事件,倘羣衆抗議標舉公民不服從運動衝進總統府,是否可以比照辦理?事實上法官並無權造法,所謂「惡法亦法」,法官審理過程如認有爭議仍可暫停審理聲請釋憲。警察係爲民衆、社會執行公權力,上述羣衆事件顯已超越法律容忍底線,不爲入罪未來警察如何面對羣衆事件?

美國羣衆暴動闖入國會,警察以霹靂嚴峻手段制裁暴民令人深思;其侵入者尚僅系代表民意之機構國會尚非國務院;準總統拜登第一時間隨即譴責此已非示威,而是暴動、叛亂。而川普總統唆使羣衆乃該事件始作俑者,不無可能面臨彈劾之命運

臺灣最高行政機關被羣衆侵入,公務機關被踐踏、警察執法被毆傷…,如不及時不撥亂匡正,如何遑論公平正義?民主始終建立在法治基礎上,本次最高法院對太陽花事件的審判決,乃奠定臺灣未來民主與法治價值標準。引頸期待最高法院能客觀公正合理作出判決,讓民主與法治相互永續爲用。

作者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