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審被判7年 律師表示將上訴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林益世涉嫌貪污案一審宣判,林益世被依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其餘家人被控部分則都無罪,林益世代表律師陳鬆棟聆判後表示,對於林未被依貪污罪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將再上訴,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討論。

▼林益世一審被判刑7年4個月有期徒刑,律師表示將再上訴。(圖/資料照片)

林益世被高檢署特偵組控告在擔任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期間,涉嫌向向高雄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收賄新臺幣6300萬元,並再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爲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30日下午宣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新臺幣2300萬元及美金37萬7500元均沒收,另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

與林益世同案被控涉犯洗錢的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則均判處無罪,另外沈若蘭及沈煥瑤被訴損害債權部分,亦判決無罪。

林益世及所有被控人等,30日下午則都未出庭聆聽宣判,僅由其代表律師出庭代爲聆判,在法官宣讀判決主文後,代表律師陳鬆棟表示,對於林益世未被依貪污罪名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將再上訴,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