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剪「九重葛花牆」!臺電挨告 判拆電線杆賠款7580元
家住北市北投區的殷姓男子,不滿臺電未經過其同意,擅自將他栽種出「九重葛花牆」剪掉裝設電線杆及變壓系統,因此一狀告上法院,求償臺電佔用該處私人土地15年及九重葛花牆毀損的損失,並要求撤除電線杆。士林地院審理判決,臺電須將電線杆移除,並賠償7580元。
據瞭解,臺電約在15年前於殷男住家庭院處架設電線杆,但每逢風雨電杆都會發出怪聲,殷男曾爲此主動找上臺電協調,希望加強安全設備,但對方卻迴應「這是正常情況」,此外,臺電還於103年10月以「保護電力設施」爲由,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將殷苦心栽種15年的九重葛花牆剪得亂七八糟,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求償。
殷男主張,要求臺電拆除電線杆,將佔用15年的私人土地歸還,並求償這15年間佔用土地的費用,以每年租金36000元計,共求償54萬元;另外,自民國89年起栽種的九重葛花牆被破壞,殷男以每個月聘請園藝人士施肥修剪維護費1000元計算,15年共計18萬元,加上其他雜支約2萬元,求償20萬元,兩者合計一共向臺電求償74萬元。
對於拆除電線杆、返還土地部分,臺電認爲,86年7月該處住宅完工時,建商爲該處6戶住戶向臺電申請用電,並在該處土地架設電線杆供電,待殷男88年購屋時,電線杆及電力設備均以設置完成,殷男理應知情,況且這15年間殷對於用電關係無提出異議,雖然該處土地位於殷男庭院,但產權上應是6戶共有,若拆除電線杆恐影響其他5戶權益。
對此,士林地院認爲,殷男並非直接向建商購屋,而是向第三人購買,因此無須繼受建商與臺電公司間的權利義務,且臺電提不出必須在該地架設電線杆的必要性條件,因此不能合法佔用該地,應撤除電線杆。佔用土地賠償金額的部分,地院依據殷男起訴時間回溯5年,當時該處每坪公告地價爲每平方公尺2萬8200元,且該處屬郊區、住宅區,斟酌應以地價年息4%計算不當得利金額,因此判賠7580元。
至於九重葛花牆遭破壞部分,士林地院認爲,九重葛藤蔓有侵入、包覆變電箱造成的安全疑慮,恐影響供電及有漏電、走火造成危險的可能,加上臺電修剪前曾按鈴告知,但未獲迴應,因此纔會自行修剪,判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