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平臺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堪憂 亟需推進未成年人信息保護專項立法
“2歲半50斤”“3歲70斤”“馬上突破100斤”……在某短視頻平臺上,3歲女童佩琪由於食量驚人成爲了一名“吃播”小網紅,爲了讓孩子“保持”與年齡極不匹配的超常體重,佩琪的父母經常給孩子加餐。在獲得流量的同時,很多網友也表示質疑,認爲家長在拿孩子“吃播”來賺錢,佩琪的父母則表示“拍視頻純粹是爲了好玩”。如今,該賬號已經被平臺封禁。
類似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短視頻時代,未成年用戶羣體數量龐大,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問題也屢見報端。
爲全面瞭解短視頻平臺保護未成年人的水平,南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研究中心在近期調查併發布了《短視頻直播App青少年保護測評報告》。調查結果並不樂觀,實測的20款App中沒有一款能達到未成年人保護程度高的層級,70%被測App的未成年人保護程度處於中等和較低水平。
短視頻平臺中,涉及兒童的視頻內容往往獲贊較高,因此除了日常的萌娃搞笑視頻外,也有些家長開始拍攝“訓娃”“坑娃”等視頻來賺取流量,甚至有的視頻中會直接出現孩子洗澡等裸露身體的畫面。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佈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但測評報告結果顯示,當用戶上傳包含兒童裸露鏡頭的視頻時,有60%的短視頻平臺沒有任何提示即可通過審覈並順利發佈。此外,有14款被測App的視頻內容存在色情、菸酒、暴力等不適宜向未成年人展示的信息,卻沒有針對未成年人作出顯著提示。
“接觸並觀看短視頻是未成年人的權利,但必須做好相應的保護工作。”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極易受到網絡內容影響,短視頻的內容五花八門,甚至存在一些惡俗表演、觸碰法律底線等信息,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朱巍指出,平臺的放任會導致大量未成年人的視頻及內容在網絡平臺傳播,有些人可能出於“好玩”的心態關注,有些人則可能“別有用心”,從中窺探更多信息,甚至誘發傷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生。
“網絡信息上傳快、傳播快、刪除快,可以病毒式無限傳播。”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爲,短視頻時代下,用戶法律意識淡薄加之平臺審覈不嚴,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侵犯是很容易的。她認爲壓實平臺責任尤爲重要,建議完善追責機制,對未成年人侵權事件的責任追究落實到個人。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王學坤建議完善立法,明確界定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範圍和甄別提示的時效性要求,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定義務。
方燕對此表示認同,她認爲,未成年人要和成年人有所區別,有些信息對成年人而言可能不太重要,但對未成年人而言,卻應界定爲私密信息。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推進完善法律來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信息進行單獨、具體的界定。
推進信息保護專項立法
有統計數據顯示,如今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已達93.1%,然而,在享受上網便利的同時,未成年人也面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違規使用的問題。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但測評報告顯示,僅有5款App以獨立文件形式詳細告知如何收集、使用、存儲、共享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僅有不到三成的App承諾“未經監護人單獨同意,不會將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用於營銷”。
當前很多短視頻平臺還未意識到對未成年人信息收集和保護的重要性。今年3月辦結的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訴國內某知名短視頻公司侵犯兒童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或許能讓各平臺“警醒”。
案情通報顯示,該短視頻公司在開發運營該公司App的過程中,未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並徵得兒童監護人有效明示同意允許註冊兒童賬戶,並收集、存儲兒童個人信息。在未再次徵得兒童監護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況下,向具有相關瀏覽喜好的用戶直接推送含有兒童個人信息的短視頻,同時也沒有采取技術手段對兒童信息進行專門保護。
對此,餘杭區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就該案提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訴求,短視頻公司均無異議,並及時對存在問題進行全面整改。
該案件也是民法典實施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檢察機關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
近年來,國家對未成年人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程度逐步提高。2019年8月,網信辦出臺《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明確了兒童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應當遵循明示同意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對“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進行保護,並設立“網絡保護”專章。
但方燕認爲,上述法律規範仍然相對零散且多爲原則性、框架性規定,存在未成年人信息自決年齡界限標準不合理、監護人同意機制不明晰、信息處理者義務邊界模糊等問題。
方燕建議推進專門立法,通過分層的年齡界限標準、可驗證的監護人同意機制、明確網絡經營者的義務邊界及法律責任等路徑,建立健全我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體系。
“15歲熊孩子拿父母血汗錢給主播刷20萬元”“未成年人花160萬元直播打賞”……近年來,未成年人“豪擲”重金打賞主播的案例並不鮮見。
針對未成年人打賞問題,相關部門也出臺了司法解釋和規範。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中對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給主播打賞或充值引發的糾紛案件審理進行了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打賞或充值行爲涉及的數額與其行爲能力不相適應,那麼若此打賞或充值行爲事先未經家長同意事後未經家長追認的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家長可以要求主播或者網絡平臺返還未成年人打賞或充值的相應款項。
同年11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要求網絡秀場直播平臺要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
據測評報告顯示,在20款參與測評的短視頻直播類App中,17款在青少年保護模式下關閉了直播開通和打賞充值功能。
但很多未成年人往往會選擇正常模式來觀看短視頻、直播。這其中有半數被測App存在鼓勵、引誘用戶打賞的情況。有直播平臺儘管在充值頁面有未成年人禁止充值消費的提醒,但在觀看直播過程中還會彈窗提示“主播戳了下你”,並附上誘導消費的充值框。
儘管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但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糾紛中,由於“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案件舉證規則,監護人要求網絡直播平臺退款時,遇到的突出問題就是舉證難,有時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方燕建議法院應出具要求商家進行配合的調查令,要求商家提供打賞資金入賬賬戶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方便受害人挽回損失。
王學坤認爲,解決未成年人打賞問題需要形成共治的共識與體系,應加強對網絡直播平臺的監督管理,探索設立單次打賞的最高限額和單個銀行賬戶打賞的最高限額,既可防止網民利用打賞進行利益輸送,又可避免未成年人因爲高額打賞帶來的家庭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