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驗屋抓新漏水處釀僵局 屋主曝爭歧點:當初講的已經補好了
一名屋主7月委託仲介出售中古屋,因天花板滲水,於是約定修補完交屋;然而屋主哀怨表示已經請師傅修補,卻又因爲臨時發現外牆有滲水情形,導致買方堅持不簽名點交,甚至準備提告。由於當初雙方約定和現況有出入,讓他相當傷腦筋,而網友們對此也分成兩派。
原PO表示,當初委託仲介售出一間屋齡6年的中古屋,「簽約時合約有另外註明 一間浴室的天花板有滲水情形需要修復」,簽完約後也請漏水師傅打了5次針,直到驗屋前2天,他被告知說買方要請驗屋公司來驗。
原本買方要求修補的天花板已經修復,但原PO說,驗屋公司用熱感應器又另外測到外牆牆壁有滲水,「至於爲何會說是外牆,是經由兩個漏水師傅檢查後說的,而我方也已經通知管委會及大樓總幹事去處理。」
原PO表示,如今這個問題已經讓買方堅持是「沒有修補完成」,所以不簽名點交,「錢就一直卡在履保帳號」。他說,買方11日還寄來存證信函,表明簽名點交的條件就是必須通過驗屋公司檢查。
不過原PO有2點疑問,由於當初雙方合約簽妥是隻有針對天花板滲水修復,這方面已經修復好,現在「外牆滲水也算嗎」?再來就是合約內容並沒有買方後來提出的「經由驗屋公司通過纔算」,如此能否主張這點不成立?
文章在PTT貼出,大家紛紛留言,「我覺得買方接受打針已經對你很好了,簽約不知道外牆漏水當然不會註明外牆修繕」、「如果要求的的確是瑕疵(漏水、海砂、馬桶阻塞)那就合理,重點是要求改善的是不是瑕疵,而不是驗屋公司。」
認爲賣方較站得住腳的留言則表示,「買方不照既定日期付錢當然就要付違約金啊,還找驗屋公司,以爲是在和建商買新屋嗎」、「叫買方去買新房」。
對此,一名網友指出「合約就漏水處協議負最終責任就可以了,不點交就跑調解委員會,看是要合意解約還是要續行。缺失這種東西就是買賣雙方在對賭,你不滿意也可以自己找檢驗公司複驗證明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