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罷工也加薪」不認違反禁搭便車條款 華航提告敗訴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前年發動集體罷工,以爭取權益。(圖/資料照/記者周宸亙攝,下同)
華航前年爆發勞資爭議,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聚集近500人在臺北分公司集體罷工,影響航班運作,事後雙方達成7大協議,且簽約時還附加「禁搭便車條款」,非職業工會成員不得享有相同待遇,沒想到華航也和華航企業工會簽下類似條約。勞動部裁決此行爲已違反條款,遭華航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原告之訴,可上訴。
裁定指出,華航在2016年5月5日凌晨對所屬空服員發送簡訊,要求其等立即簽署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改採彈性工時,且自2016年6月1日起改至桃園報到;超過6成之原告空服員均表態拒絕簽署上開約定書,並抗議原告片面變更報到地點,使其等通勤時間增加,進而導致工時延長。
而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同年6月8日至21日在臺北、高雄、桃園3地舉行會員罷工投票,經7成以上會員同意進行罷工,隨後在6月23日工會臉書網頁宣佈自凌晨零時開始罷工,並張貼罷工守則,載明僅將有效護照、臺胞證與員工證交付職業工會保管,實際參與罷工之會員,纔可以享有雙方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之成果,過程中職業工會會員參與罷工,與原告抗爭,須承受極大心理壓力,並冒有遭原告懲處之風險。故係爭禁搭便車條款訂定,爲罷工者付出極大心力與代價,爭取得來的權利。
當時華航企業工會曾在職業工會宣佈罷工前,召開記者會稱此次罷工非華航內部工會主導,對罷工表示反對立場,且罷工期間也沒有任何爭取權益之作爲,直到雙方簽訂協議隔天才發聲明,要求待遇也要比照協議結果,否則不排除也要罷工,華航則對企業工會承諾比照參加人分2階段調升外站津貼至4美元及5美元,且提早職業工會會員1天開始發放調升後津貼。
合議庭認爲,企業工會未付出任何心力,即坐享參加人工會辛苦努力發動罷工,爲會員爭取之待遇,多名參加人會員得知此事後,在職業工會臉書網頁上表達失望及不想繼續參加該工會的意思,原告新進員工加入職業工會比例也明顯下降,可見華航違背係爭禁搭便車條款,對企業工會同意調升外站津貼,已明顯影響、妨礙職業工會組織與活動,而勞動部裁決並無違法,華航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