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推進核武實戰化威脅國際安全

在發射井內的美軍“民兵3”洲際彈道導彈

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近日發佈的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年初,全球核彈頭數量總體減少,但部署於作戰部隊的核彈頭數量有所增加。核彈頭數量的變化事關全球核安全,國際社會對此高度關注。

下降趨勢停滯

6月14日,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發佈報告稱,2021年年初,全球核彈頭數量約爲13080枚,較上一年的13400枚有所減少,其中,俄羅斯美國分別擁有6255枚和5550枚核彈頭,兩國和約佔全球總數的90%。儘管全球核彈頭總數減少,但部署於作戰部隊的核彈頭從上一年的3720枚增加至3825枚,其中約2000枚處於全面作戰準備狀態。

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克里斯滕森在報告中寫道,這是一個令人擔憂的跡象,表明全球核武數量下降趨勢已經停滯。克里斯滕森提到,“儘管特朗普政府時期的核戰略已成爲過去式,但拜登政府明確發出信號,繼續推進壓倒性的核現代化計劃”。

據美媒報道,美軍近期提交7150億美元的國防預算案,其主要目的是落實此前提出的“太平洋威懾計劃”。根據該提案,美軍將着重發展武器太空武器,提高美軍的未來作戰能力

近年來,美國在覈武器上動作頻頻,特朗普執政期間提出“戰術核武器”概念,給美軍動用小型核武器進行“核鬆綁”。其後美軍又提出龐大的核武發展計劃。加拿大“全球研究”網站表示,美軍的核打擊策略依舊存在。根據美國防部的說法,核彈頭的主要用途有3類:一是消耗58%至74%的核彈頭數量,摧毀對手核武器投放能力和軍事指揮中心;二是消耗11%的核彈頭,摧毀對手約70%的城市和工業基地;三是摧毀對手除城市外的其他軍事力量資源。

前不久,美媒公佈美國防部前分析師丹尼爾·埃爾斯伯格撰寫的文章指出,如果遭到導彈攻擊,美軍將動用核武器進行反擊,並對敵進行深入打擊。報道稱,美國爲保證在衝突發生時,快速讓敵失去還手能力,甚至將平民列入核打擊目標。

美俄展開博弈

近年來,全球核武器正在向實戰化邁進。部署於作戰部隊的3825枚核彈頭中,美國有1800枚,俄羅斯有1625枚,相比上一年度,兩國各增加約50枚。造成此局面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

一方面,美國對戰術核武器追求不斷。2018年特朗普政府發佈的《核態勢評估報告》首次公開兩款低當量核彈頭,美國爲發展戰術核武器投入上千億美元。據美媒報道,美軍改進型W76-2低當量核彈頭已正式部署,裝載於“三叉戟”潛射彈道導彈。2019年年底,裝載W76-2低當量核彈頭的美軍“田納西”號戰略導彈核潛艇前往大西洋執行巡邏任務。2020年8月,美軍在內華達州託諾帕試驗場進行F-35A戰鬥機投放B61-12核炸彈試驗,此次試驗是美軍核武器向小型化、實戰化轉型的重要一步。特朗普執政期間,“核武實戰論”在美國內愈演愈烈,其大力發展低當量新型戰術核武器,目的是將美國核力量更新換代,更貼近實戰,將戰略核武器變成戰術核武器。這種行爲降低了核武器的使用門檻,大幅增加核戰爭發生的可能。

另一方面,俄羅斯在未來武器方面不斷取得突破。爲應對美國的安全威脅,與美國進行覈對抗,俄羅斯積極發展核動力無人潛航器、核動力巡航導彈等一系列新概念戰略武器。2012年至2020年,俄羅斯戰略核力量現代化列裝率從37%增至86%。在美國頻頻挑戰俄羅斯安全利益的背景下,俄軍優先發展對美國形成不對稱優勢的核力量,旨在增加與美國戰略博弈的籌碼。2020年11月,俄總統普京俄國防部、聯邦機構和軍工綜合體負責人蔘加的會議上強調,“儘管軍事威脅不斷變化,但三位一體核力量仍是俄羅斯最重要的安全保證”。俄羅斯的舉動也推動全球核武器部署態勢向實戰化發展。

承擔應有責任

當前,全球不確定性風險不斷增加,部分地區衝突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美國持續推進核武器實戰化,威脅國際安全。核問題在國際上一直是熱點話題,對此,國際社會已達成普遍共識,致力於共同維護核安全,美國也應爲全球戰略穩定作出改變。

首先,轉變安全規則。目前美國所秉持的安全規則,大部分是冷戰遺留物,其不斷渲染大國威脅,推進軍事冒進行動,增加核戰爭爆發風險。在國際社會倡導共同安全,堅持多邊主義的背景下,美國也應摒棄冷戰思維,用合作共贏代替零和博弈。

其次,核武器去合法化。根據美國防部計劃,美軍在未來幾年將花費超過1萬億美元維護和重建核武庫。核武器不應是威脅他國的手段,“戰略力量”並非核打擊力量,“延伸威懾”並非延伸核威懾。國際輿論普遍認爲,美國應把更多精力投入核裁軍,將其從戰略核心位置逐漸邊緣化,而不是一味發展核力量。

再次,維護軍控體系。目前美俄《反導條約》《中導條約》《開放天空條約》相繼失效,《新削減戰略武器條約》雖已確認延長,但後續談判尚未出現任何進展,軍控體系不斷受到單邊主義“退羣”衝擊,對核武器製造與部署的約束能力大幅降低。爲此,各國均呼籲美國重返國際軍控體系,爲維護全球戰略穩定,改善國際戰略安全環境履行應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