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會擾鄰 判百公尺內不得敲鑼打鼓
在宮廟擔任義工的李東樺,以鄰爲壑,竟在吳姓鄰居門前搭神明棚辦廟會活動,還出言恐嚇及打傷對方;法官考量李在庭審時坦承犯行,且當庭鞠躬道歉並願意賠償,僅依恐嚇罪判李二月徒刑,緩刑三年,但緩刑期間除賠償被害人四萬八千元,還不能對被害人有騷擾、恐嚇和暴力行爲外,更不能在距吳家一百公尺內,有敲鑼打鼓、放鞭炮和搭設棚架行爲,保障被害人權益,創下司法首例。
本案發生時,李東樺還侵門踏戶到吳家打傷大姊,在李同意法官緩刑條件,也表明絕對遵守後,吳家大姊撤告,立下「雙贏」判決。
提告的吳家人因鄰居李東樺要在萬華西園路二段的住家後建廟,所以去年九月在她家門前搭設棚架,擺設神明臺辦廟會活動,棚架距門口雖有部分距離,卻緊臨門前,加上噪音大,影響出入和生活安寧,雙方發生爭執,李先以三字經辱罵,接着恐嚇吳家小妹:「要拆掉這棚子就給妳們好看」。
沒想到,吳隨後在深夜拿着乾粉滅火器,無故跑到吳家大廳噴灑,還揮動滅火器打傷吳家大姊。吳家姊妹向警方報案,並被依恐嚇、傷害和侵入住居等罪將李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