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三義鄉代江明政當選無效之訴 二審判決結果出爐

苗栗三義鄉代江明政在當選無效訴訟,不服一審判當選無效而提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11日判駁回,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苗栗縣三義鄉民代表江明政去年選前涉嫌向李姓選民賄選,以2000元買下全家4票;並以3000元向熊姓選民賄選,刑事一審今年4月間依違反《選罷法》判3年7月。民事一審判處當選無效,江不服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今天判決駁回,全案確定,不得上訴,江將面臨解職。

判決指出,江是苗栗縣三義鄉111年鄉鎮民代表第2選區參選人,去年10月間在選民李男住處,以每票500元向李買全家4票,期約在選舉時投票給他,李收下賄款,並允諾轉交家人;江並在10月間以每票3000元代價,向熊姓選民買票。

江自去年11月17日至今年3月2日遭羈押,去年11月26日選舉投票結果由江勝選,經苗栗縣選委會同年12月2日公告當選。案經苗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起訴,並對江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李在警詢及檢方偵辦時證稱,江交付2000元,要求他與家人投票支持,但李在刑事一審時改口說,交給家人的1500元是他自掏腰包,要求家人投票支持江。

江否認賄選,辯稱沒拿錢給李,且李是他競選對手結拜兄弟;江雖坦承拿3000元給熊男,但辯稱是辦問政說明會的場地費及清潔費。

一審民事法官不予採信,今年3月29日判處當選無效,江不服上訴。刑事一審今年4月13日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5年。

民事二審臺中高分院法官認定,江基於行賄目的,交付李及他家人共2000元,要求投票支持,符合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要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江將面臨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