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鄉代涉賄無罪 仍判當選無效

宜蘭南澳鄉民代表俊傑檢方起訴賄選罪,最高法院昨日判決無罪確定;廖刑事部分雖然無罪,但他去年3月,已遭高院選舉法庭判決當選無效,失去鄉代資格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宜蘭縣南澳鄉民代表廖俊傑遭檢方起訴涉及賄選罪,臺灣高等法院選舉法庭去年初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讓他失去鄉代職務。刑事部分,雖然一、二審判刑4年,但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5日駁回檢方上訴,廖無罪定讞。

檢方指控廖男交給高玉珍4000元,2018年11月間高女將錢交給劉姓夫婦,以每票2000元代價,請對方投票給廖男;宜蘭地院及高院都認定廖男涉及賄選,都判刑4年;高女緩刑2年。案經廖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廖男辯稱,他沒有交付現金4000元給高玉珍買票,高女在檢調偵辦時的說法,是受員警誘導所致;劉姓夫婦的證詞也不能作爲認定他行賄買票的依據,本件只有高女前後不一的單一指述,欠缺其他相關補強證據,請求判他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爲,無罪推定是普世價值檢察官就廖男涉買票的舉證不足,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廖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因此改判廖男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昨日駁回確定。

不過,檢方提起的民事當選無效訴訟部分,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幫廖男助選人員都因賄選被法院判決確定,這些人是廖男最信賴及倚重爲其進行選務、遂行當選目的之人,廖男必須負責。

高院選舉法庭認爲,檢方雖未能舉證買票者是廖男競選團隊成員,不能認爲是廖男的行爲,但投票行賄已符合選罷法當選無效要件,去年判決廖俊傑當選無效確定,因此失去鄉代資格。